天龙集团(300063):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6年1月)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广东肇庆 二〇二六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2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3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3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审批权限及流程.............................................................................. 4 第六章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4 第七章法律责任.............................................................................................................. 4 第八章附则......................................................................................................................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集团”)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维护公司股东、中小投资者及员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安全、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五条 对外捐赠应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六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七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公司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诚信守法原则。除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公司不能实施对外捐赠或捐赠目的已无法或无必要实现,公司按照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或者其他物资。 企业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券、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 公司对外的捐赠支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具体类型包括: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捐赠的最终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第十二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三条 公司为宣传公司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审批权限及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含子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应由经办部门负责人或经办子公司负责人提出方案,经事业部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捐赠,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如有)等。 第十七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负责人或经办子公司应将捐赠方案的相关文件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合法收据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六章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应当进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决策规范执行,防范并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十九条 在捐赠项目完成后,经办部门负责人应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超出本制度关于公益、救济范围的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辞退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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