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集团(30006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1月)

时间:2026年01月22日 20:01:41 中财网
原标题:天龙集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1月)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广东肇庆
二〇二六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3第三章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4第四章附则...............................................................................................................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以及各子(分)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上统称“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四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及时与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如涉及)、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七条 对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对公告进行补充和更正。

第九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信息报送部门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信息报送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因出现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并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干扰、阻挠差错原因和责任追究调查工作,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
(四)多次发生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于惩处: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
(四)董事会认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留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如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依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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