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力科技(300611):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300611 证券简称:美力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0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美力科技”)拟通过德国全资孙公司MeiliHoldingGmbH以现金方式收购HitchedHoldings2B.V.持有HitchedHoldings3B.V.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和核查范围 (一)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时任)、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 4、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5、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美力科技就本次交易首次公告之日前六个月至《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止,即自2025年4月24日至2026年1月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美力科技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自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上述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美力科技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共有5位自然人存在买卖美力科技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1、郑红 郑红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孙金云之配偶,已出具《关于买卖美力科技股票情况的声明与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未参与美力科技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在美力科技本次重组首次披露前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于核查期间买卖美力科技股票的行为系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美力科技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美力科技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除美力科技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美力科技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3、若上述买卖美力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美力科技。 4、除本人在核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美力科技股票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美力科技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指示、建议他人买卖美力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美力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指示、建议他人买卖美力科技股票。 6、本人对本声明和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本声明和承诺函的各项声明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孙金云作为郑红之配偶,已出具《关于买卖美力科技股票情况的声明与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自2025年12月31日起出任美力科技独立董事一职,未参与美力科技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在美力科技本次重组首次披露前并不知悉该事项。 2、本人配偶郑红于核查期间买卖美力科技股票的行为系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美力科技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美力科技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美力科技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及本人配偶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美力科技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4、除本人配偶在核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美力科技股票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美力科技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指示、建议他人买卖美力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美力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指示、建议他人买卖美力科技股票。 6、本人对本声明和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本声明和承诺函的各项声明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2、梁永忠 梁永忠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已出具《关于买卖美力科技股票情况的声明与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于2025年12月31日出任美力科技独立董事,本人未参与美力科技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在美力科技本次重组首次披露前并不知悉该事项。 本人及本人配偶蔡锡莲于核查期间买卖美力科技股票的行为系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美力科技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美力科技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及本人配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除美力科技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美力科技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3、若上述买卖美力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美力科技。 4、除本人及本人配偶在核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美力科技股票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美力科技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指示、建议他人买卖美力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美力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指示、建议他人买卖美力科技股票。 6、本人对本声明和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本声明和承诺函的各项声明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3、蔡锡莲 蔡锡莲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梁永忠之配偶,已出具《关于买卖美力科技股票情况的声明与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未参与美力科技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在美力科技本次重组首次披露前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于核查期间买卖美力科技股票的行为系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美力科技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美力科技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除美力科技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美力科技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3、若上述买卖美力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美力科技。 4、除本人在核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美力科技股票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美力科技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指示、建议他人买卖美力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美力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指示、建议他人买卖美力科技股票。 6、本人对本声明和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本声明和承诺函的各项声明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4、李斌辉 李斌辉作为上市公司出纳朱琪瑛之配偶,已出具《关于买卖美力科技股票情况的声明与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未参与美力科技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在美力科技本次重组首次披露前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于核查期间买卖美力科技股票的行为系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美力科技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美力科技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配偶未向本人透露任何与本次重组有关的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除美力科技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美力科技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3、若上述买卖美力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美力科技。 4、除本人在核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美力科技股票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美力科技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指示、建议他人买卖美力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美力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指示、建议他人买卖美力科技股票。 6、本人对本声明和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本声明和承诺函的各项声明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朱琪瑛作为李斌辉之配偶,已出具《关于买卖美力科技股票情况的声明与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未买卖美力科技股票,也未曾向本人配偶李斌辉透露有关本次交易信息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美力科技股票的行为系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美力科技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美力科技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除本人配偶在核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美力科技股票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美力科技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指示、建议他人买卖美力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美力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指示、建议他人买卖美力科技股票。 4、本人对本声明和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本声明和承诺函的各项声明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5、汤秋豪 汤秋豪作为中介机构人员汤成之父亲,已出具《关于买卖美力科技股票情况的声明与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未参与美力科技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在美力科技本次重组首次披露前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于核查期间买卖美力科技股票的行为系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美力科技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美力科技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露任何与本次重组有关的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除美力科技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美力科技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3、若上述买卖美力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美力科技。 4、除本人在核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美力科技股票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美力科技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指示、建议他人买卖美力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美力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指示、建议他人买卖美力科技股票。 6、本人对本声明和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本声明和承诺函的各项声明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汤成作为汤秋豪之直系亲属,已出具《关于买卖美力科技股票情况的声明与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未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未曾向本人直系亲属汤秋豪透露有关本次交易信息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除本人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美力科技股票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美力科技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指示、建议他人买卖美力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美力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指示、建议他人买卖美力科技股票。 4、本人对本声明和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本声明和承诺函的各项声明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二)法人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美力科技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不存在纳入核查范围的相关法人主体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文件,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美力科技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主体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美力科技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人员签署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在上述相关主体签署的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上述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单》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所律师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声明、承诺以及相关访谈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除上述情形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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