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泉(30105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书二〇二六年一月 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本财务顾问”)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就其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是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权益变动的基础上,发表财务顾问意见,旨在就本次权益变动做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并在此特作如下声明: 1、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出具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2、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核查意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有权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 5、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6、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7、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目录 一、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5二、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的核查........................................................................5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的核查....................................................................6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14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1512 ............................................16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个月后续计划的核查 七、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核查..........................................................................17 八、对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的核查..................................................................19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20十、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21十一、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22 十二、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22 释义 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15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权益变动的目的、权益变动方式、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等内容进行了详细披露。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声明,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权益变动目的如下:“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中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共同推动“张小泉”中华老字号品牌的发展。 本次权益变动后,兔跃呈祥及嵘泉投资成为上市公司合并第一大股东。”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证券市场整体情况、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等因素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兔跃呈祥、嵘泉投资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未来18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相关程序的核查2026年1月15日,兔跃呈祥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增持方案,并于2026年1月16日至2026年1月2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500,000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了本次权益变动所必要的相关程序,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1、兔跃呈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的基本情况如下: 1、兔跃呈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兔跃呈祥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兔跃智辰,兔跃智辰的实际控制人为王傲延。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兔跃呈祥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兔跃智辰,兔跃智辰的基本情况如下:
王傲延先生,汉族,1989年出生,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曾任百度 Hao123产品渠道负责人、手印直播 CEO、全民TVCEO,为成都白兔有限公司董事。 2、嵘泉投资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嵘泉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兔跃呈祥,兔跃呈祥的实际控制人为王傲延。嵘泉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嵘泉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兔跃呈祥,实际控制人为王傲延。兔跃呈祥和王傲延相关情况详见“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1 息的核查”之“(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核查”之“、兔跃呈祥”。 3、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兔跃呈祥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嵘泉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嵘泉投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能够控制嵘泉投资,因此双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核查 兔跃呈祥和嵘泉投资系有限合伙企业,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未设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兔跃呈祥和嵘泉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胡宸,系兔跃呈祥和嵘泉投资主要负责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嵘泉投资外,兔跃呈祥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嵘泉投资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兔跃智辰为兔跃呈祥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兔跃呈祥外,控制启宸文兔,启宸文兔具体情况如下:
3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务人实际控制人王傲延控制的核心企业和经营范围情况如下:
兔跃呈祥成立于2025年2月20日,系为上市公司收购或产业投资设立的主体,作为产业投资人,参与张小泉收购项目。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兔跃呈祥仅对张小泉进行单一项目投资,成立以来,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兔跃呈祥执行事务合伙人兔跃智辰,系为上市公司收购或产业投资设立的主体,作为产业投资人,参与张小泉收购项目。成立以来,财务数据如下:单位:万元
嵘泉投资为上市公司持股平台。最近三年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的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兔跃呈祥、嵘泉投资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的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兔跃呈祥、嵘泉投资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兔跃呈祥、嵘泉投资除在张小泉控制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外,不存在其他在境内、境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兔跃呈祥、嵘泉投资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除已按要求披露的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需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情况。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自筹资金具体来自于兔跃呈祥的合伙人北京蔚蓝永续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合伙人借款,根据兔跃呈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署的《投资及筹资决定》,该借款后续将转为北京蔚蓝永续科技有限公司对兔跃呈祥的出资款。因此,相关借款未签署借贷协议,未约定利息、借贷期限、担保及其他重要条款。 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其他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兔跃呈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8,756,291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18.43%,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18.99%。嵘泉投资持有上市公司15,162,4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9.72%,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10.01%。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43,918,69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28.15%,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29.00%。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6月1月16日至2026年1月20日,兔跃呈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1,500,000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0.96%,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0.99%。增持均价为25.21元/股,合计投资金额为3,782.2151万元,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自筹资金。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上市公司45,418,691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29.11%,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29.99%,兔跃呈祥及嵘泉投资合并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上市公司45,418,691股普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29.11%,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29.99%。嵘泉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15,162,400股股份中,7,500,000股存在质押情况。除以上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股份质押、冻结及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后续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后续计划具体如下:(一)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明确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就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形成明确具体的计划,亦没有形成明确具体的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有相关决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现有的员工聘用计划做重大变动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是否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做出其他安排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核查 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对维持上市公司独立性出具承诺如下:“一、关于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人/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人/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人/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关于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2、保证本人/企业及本人/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3、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人/企业及本人/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关于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企业及本人/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人/企业及本人/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 、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关于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在产、供、销等环节不依赖本人/企业及本人/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 2、保证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事项,尽量避免或减少上市公司与本人/企业及本/ 人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等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的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人/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在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与本人/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4、保证上市公司独立自主地运作,本人/企业不会超越股东会直接或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决策和经营。 六、如因本人/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人/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对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的核查 (一)对同业竞争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为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企业承诺不会利用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身份谋求不正当利益,不会因未来潜在出现的同业竞争导致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若本人/企业及本人/企业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存在相同或相似,或被主管机构/监管机构认定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下,本人/企业将积极采取相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认可的解决方案,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 3、如因本人/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人/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关联交易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为了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与上市公司发行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本人/企业及本人/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2、本人/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企业及本人/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企业将杜绝一切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的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向本人/企业或本人/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违规担保。 4、本人/企业及本人/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 / 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会对涉及本人企业及本人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5、如因本人/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人/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资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2025年6月10日,兔跃呈祥收购吴晓明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合计持有的3,120.72万份嵘泉投资合伙权益,成为嵘泉投资合伙人。2025年6月26日,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兔跃呈祥成为嵘泉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从而控制嵘泉投资。嵘泉投资持有上市公司15,162,4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9.72%,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的10.01%。 上述交易中,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向兔跃呈祥转让其持有的嵘泉投资合伙份额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任何类似的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24个月内,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本核查意见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委派代表)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一、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已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担任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本财务顾问秉承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尽职调查和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资料的审慎核查后认为: 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相关规定,《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 江 崔志强 汪乐林 孙帅鲲 张宁湘 内核负责人: 邵 年 投行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1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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