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芯生命(688712):深圳北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原标题:北芯生命:关于深圳北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北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HAIWEN&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20层(邮编100020)Address:20/F,FortuneFinancialCenter,5DongSanHuanCentralRoad,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0,China电话(Tel):(+8610)85606888 传真(Fax):(+8610)85606999 www.haiwen-law.com北京BEIJING丨上海 SHANGHAI丨深圳 SHENZHEN丨香港 HONGKONG丨成都 CHENGDU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北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北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人”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受主承销商的委托,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核查了主承销商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按照本所要求而提供的必要文件,且已经得到主承销商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如下保证:其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目的所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 在审阅上述文件的基础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合称“相关适用规则”)的相关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对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监管机构、发行人、主承销商、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以及相关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信息出具相应的意见。 2、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监管机构给予的有关批准、确认和指示,无论是书面的或是口头的。 3、本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除此之外,未经本所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作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及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使用自有资金认购,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除外。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深圳北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如下: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4)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共有5家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投资者的名单和类型如下表所示:
1、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国鑫投资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国鑫投资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国鑫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国鑫投资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国鑫投资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资经营”)持有国鑫投资100%股权,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际集团”)持有上海国资经营100%股权,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持有上海国际集团100%股权,因此,国鑫投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国鑫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00%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00% 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国鑫投资确认,国鑫投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鑫投资的确认,国鑫投资成立于2000年10月,注册资本人民币40亿元,系上海国资经营全资子公司,净资产规模逾百亿。依托国资公司平台,国鑫投资充分发挥本土资源及多区域合作经验优势,在投资领域上聚焦金融、信息科技、智能制造与医疗健康;在投资方式上以PE为主线,同时兼顾上市公司战略配售与定向增发。截至2024年12月31日,国鑫投资合并报表资产总额164.28亿元,负债总额39.56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124.71亿元,所有者权益总额124.72亿元。2024年度,国鑫投资实现营业收入0.25亿元、利润总额2.83亿元、净利润2.67亿元。作为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板块的重要企业之一,国鑫投资肩负服务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使命,以专业化提质效,以市场化强管理,以规范化筑根基,聚焦培育新质生产力发展,持续布局科创产业投资,持续扩大投资影响力和显示度,深入打造一流投资机构,为助力上海加快“五个中心”建设贡献更大力量。国鑫投资以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遵循价值投资理念,优化资源配置,荣获投中2024年度中国最佳私募股权投资机构TOP100。国鑫投资已投资上市公司包括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00.SH)、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1601.SH)、百济神州有限公司(688235.SH)、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002389.SZ)、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171.SZ)等。截至2024年底,国鑫投资对外投资企业上市公司的公允价值合计115亿元。 此外,国鑫投资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688238.SH)、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234.SH)、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688187.SH)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发行人与国鑫投资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潜在重点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1)业务协同:国鑫投资布局及管理多家与发行人具有业务协同的相关企业,如上海医药大健康云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药云健康”,系统内公司上海国际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765%,目前经内部整合后国鑫投资代为管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国鑫投资及母公司上海国资经营合计为其第4大股东)等。上药云健康可通过其经销资源,助力发行人的核心产品服务更广阔的基层医院市场,加速产品的市场渗透。太平洋保险可发挥创新商业健康险优势,通过设计创新产品将发行人心血管精准诊疗产品纳入到商业保险的目录范围,从而提升患者支付的可及性,增加发行人产品渗透率。2)上海资源赋能:国鑫投资长期积极响应政府战略部署要求,配合引入和支持优质企业发展,将协调上海资源,助力发行人上海临床创新中心的选址及相关建设,以及发行人自身和相关产业链未来在上海的落地与发展。 上海临床创新中心将定位成为“医工共创枢纽”,专注连接发行人研发能力与临床医生智慧,完成医疗器械新术式的培训和普及,预计每年覆盖500-1000名术者。该中心将有利于打造更多具有临床竞争力的产品,同时提升发行人核心产品在华东地区的市场份额。 因此,国鑫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鑫投资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国鑫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国鑫投资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国鑫投资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保投基金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中保投基金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保投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中保投基金的确认,www.gsxt.gov.cn 2025 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截至 年11月30日,中保投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中保投基金确认,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保投基金的确认,中保投基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2015]104 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 号),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3,000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此外,中保投基金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729.SH)、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688583.SH)、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615.SH)、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88710.SH)、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688721.SH)、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88530.SH)、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88584.SH)、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688249.SH)、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01358.SZ)、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62.SH)、格科微有限公司(688728.SH)、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303.SH)、百济神州有限公司(688235.SH)、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223.SH)、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688295.SH)、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425.SH)、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688538.SH)、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660.SH 688561.SH (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芯国际集成电 路制造有限公司(688981.SH)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因此,中保投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保投基金截至2025年9月的财务报表,中保投基金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1)基本情况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章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财政部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定位,主要职责包括: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受国务院委托集中持有管理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及其他国有资产;经国务院批准,受托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和比例,直接投资运营或选择并委托专业机构运营基金资产。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分别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瑞信”)、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基金”)签署的委托投资合同/投资管理合同以及工银瑞信、广发基金分别出具的承诺函等文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工银瑞信负责全国社保基金四一三组合、社保基金2002组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六零三二组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二零零三组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二一零四组合、社保基金划转三零零四组合的投资管理,委托广发基金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与全国社保基金四一三组合、社保基金2002组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六零三二组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二零零三组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二一零四组合、社保基金划转三零零四组合合称为“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的投资管理。 工银瑞信、广发基金已就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分别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报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已知悉本次战略配售安排,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履行相应的投资决策程序。 (2)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工银瑞信、广发基金分别确认,工银瑞信、广发基金、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024年度报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受托运营2024年度报告》,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受托管理以下资金: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等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结余基金及其投资收益;3)划转的部分国有资本及现金收益,是根据《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和《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务院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集中持有的中央企业划转的10%国有股权以及中央层面和受托管理的地方层面现金收益运作资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相关社保基金组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组合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黑龙江天有为股份有限公司(603202.SH)、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03271.SH)、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88717.SH)、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472.SH)、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271.SH)、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88041.SH)、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688331.SH)、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223.SH)、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303.SH)、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601995.SH)、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1658.SH)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因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的部分国有资本及现金收益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分别为其特定委托组合之一,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工银瑞信、广发基金分别出具的承诺函:1)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基金合同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工银瑞信、广发基金分别出具的承诺函,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的部分国有资本及现金收益,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相关资金及投资收益均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的部分国有资本及现金收益所有。经核查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的流动资产分别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财富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金财富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金财富的基本信息如下:
(2)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系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金财富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科创板试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人通过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人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证券设定限售期。 根据中金财富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系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其根据前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参与跟投,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章关于“科创板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金财富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中金财富的货币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5)相关承诺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承诺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5、中金北芯生命1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北芯生命1号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中金北芯生命1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根据《中金北芯生命1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中金公司作为中金北芯生命1号的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中金北芯生命1号财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中金北芯生命1号与其他第三方签署中金北芯生命1号投资文件;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中金北芯生命1号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在不损害投资者实质利益的情况下,根据管理运作实际情况对中金北芯生命1号的认购、参与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中金北芯生命1号总规模、单个投资者首次认购、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中金北芯生命1号总金额限制等)及其他事项进行调整或补充明确,并及时予以公告;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1 定的服务机构为中金北芯生命 号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中金北芯生命1号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审核,要求投资者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购、参与申请;8)如受托财产投资出现投资标的到期无法变现、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任何争议、纠纷,管理人有权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处理前述事项的相关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受托财产承担;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中金北芯生命1号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中金公司。 (3)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2025年8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的核心员工。其中,公司的核心员工的认定标准为:①在公司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的核心管理人员;②在公司核心业务岗位工作或具有专业技术经验的员工。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满足前述参与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具体名单请见本法律意见书之附件。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分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 (4)资金来源 根据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者承诺书,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个人自有资金,没有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中金北芯生命1号,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5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北芯生命1号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金北芯生命1号已完成备案,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金北芯生命1号的管理人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1)中金北芯生命1号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1 批准程序,中金北芯生命 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中金北芯生命1号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中金北芯生命1号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管理人合法募集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承诺没有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中金北芯生命1号,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二)限售期 根据前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除中金财富获得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其他前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情况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实施战略配售。发行证券数量不足1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10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发行证券数量1亿股(份)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35名。其中,发行证券数量1亿股(份)以上、不足4亿股(份)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30%;4亿股(份)以上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50%。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参与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应当事先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承2% 5% 诺按照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 至 的证券,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规模分档确定。本次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前述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10%。 本次初始发行股票数量为5,700万股,约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3.67%。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1,700万股。本次共有5家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1,140万股,约占本次初始发行数量的20.00%。 中金财富系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中金财富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中金财富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初始发行股票数量的5%,即285万股,最终实际认购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之后确定。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中金北芯生命1号的管理人中金公司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金北芯生命1号认购股票数量将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即不超过570万股;同时,总认购规模不超过10,529.8946万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之后确定。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购的金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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