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投(002053):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1月22日 19:41:52 中财网
原标题:云南能投: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1689号南悦城2栋14楼
电话:0871-636445026364450563644506
传真:63644501邮编:6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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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云南能源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独立、客观、公正地审查了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
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
法律意见书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
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无
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
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
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
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
董事会已于2026年1月4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决议,并分别于2026年1月6日、2026年1月20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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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
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22日下午2:30在昆明市
春城路276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
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
相关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周满富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1月19日。经核查,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204人,代表股份
682,390,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141%,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5名,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675,706,1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881%。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
会经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与持股5%以上股东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的子公司2026年度拟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
与控股股东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2026年度拟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关于公司2026年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的
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对关
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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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无正文)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慧
承办律师:
张琳
承办律师:
荣小宁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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