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钨装备(600397):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备案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证券事务部是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的日常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努力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重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各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教育、管理,防范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定义及认定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及认定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员工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按规定须向外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提供之前,公司通过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告知对方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规责任追究等事项,并要求其提供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名单。 第十二条 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使用本人、亲属或他人证券帐户买卖公司的股票)、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不得将公司内幕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非法谋利。 第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内幕信息(包括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进行传播)。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利用职务、亲属、同事及朋友关系等打听和非法获取公司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的办公设备。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组织证券事务部、审计风控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公司内幕信息排查小组,不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重要股东及其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报刊等进行清理排查,涉及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及时通知相关方予以清除,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 第十八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内幕信息由于意外、过失等原因已经泄露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在进行立即披露的同时,应当酌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行登记管理,一事一记。 第二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各方应进一步提高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的重视程度,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公司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明确职责和义务。 (二)证券事务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办理本公司自身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登记。 (三)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涉及此项工作的单位也应当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登记事宜,并应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动情况。 (五)证券事务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办理本制度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收集、汇总,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资料备案以及档案保管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通过其他途径或非法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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