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惠柏新材(301555):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1月22日 16:45:35 中财网
原标题:惠柏新材: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555 证券简称:惠柏新材 公告编号:2026-001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5年12月29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6年度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形式,预计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均为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本次担保额度预计的有效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在上述有效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帝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帝福”)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资产池质押融资业务专项额度人民币6,000万元提供信用担保。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上海帝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8年10月17日
4、法定代表人:郭菊涵
5、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货物进出口;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公司持有上海帝福100%的股权,上海帝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8、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2025年 9月 30日/2025年 1-9月2024年 12月 31日/2024年度
资产总额17,338.3215,103.94
负债总额8,602.767,599.05
银行贷款总额0.000.00
流动负债总额6,940.145,615.51
净资产8,735.567,504.89
营业收入13,630.429,239.97
利润总额1,574.2961.93
净利润1,230.6730.46
备注:上表所列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9、上海帝福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债务人:上海帝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3、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4、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担保额度:人民币6,000万元。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全资子公司实际业务的开展,提高公司整体盈利水平,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直接控制的全资子公司,被担保对象信用情况良好,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公司有能力控制其生产经营管理风险及决策,本次担保风险整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总金额为44,000.00万元人民币,实际已发生的担保总余额为18,613.93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17.51%,以上担保均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无其他对外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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