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投能源(002128):《组织机构管理规定》

时间:2026年01月21日 22:06:19 中财网
原标题:电投能源:《组织机构管理规定》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组织机构管理,积极构建适应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的组织架构体系,依据《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组织机构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电投能源组织机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落实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和创新发展要求,聚焦公
司发展战略,提高管理效率;
(二)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激发和调动各级组织和员工的
积极性;
(三)坚持资源优化、精简高效、职责清晰、责权对等、运
作规范、合法合规、风险管控。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组织机构,是指电投能源及所属单位设
立的各级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及其内设机构。

本办法中主要概念释义如下:
(一)管理主体:是指具备相对完整的管理机构、管理职责
和管理人员,对其权限范围内所管理的干部人事任免、业绩考核、
薪酬分配及其他重要管理事项具有主导权的单位。其中处于最低
层级的管理主体,仅满足相对完整的管理机构、管理职责和管理
人员的条件。

(二)项目公司:是指因基建项目投资需要而设立的公司,
一般由出资单位或上级单位按车间班组式管理,不设管理机构、
专职人员,不作为管理主体。

(三)内设机构:是指各级单位根据经营和管理需要,在内
部设立的部门、处室、科室、中心、车间、分厂(场)等管理或
执行机构。

(四)分支机构:是指分公司、筹建(备)处、代表处及其
他派驻机构等。

(五)专项机构:是指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或专项工作需要设
立的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推进小组、工作专班(指挥部)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电投能源是公司本部机构及所属单位组织机构管
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机构管理事项的本级决策和报批报备,
并按照集团公司批复和备案意见落实执行等。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公司组织机构的归口管
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制定公司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按照有关决定,负责本部部门(业务中心)、所属各
单位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向集团公司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

(三)定期(每年)梳理所属单位组织机构运转情况,审核
所属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方案。

第七条 本部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组织机构的设立、调
整、撤销过程中的业务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论证,并提出相
关意见。

(一)党建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本部和基层单位党组织机构管
理。

(二)战略规划与发展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基层单位功能
定位和营业范围,审核项目进展、区域统筹发展等内容,提出设
立项目公司的建议;在项目公司撤销过程中,负责牵头办理项目
核销等工作。

(三)计划与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基层单位的股权结
构(含注册资本金、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等),审核基层单位股
权结构、资金来源等;在项目公司撤销过程中,负责牵头办理财
务清算等工作。

(四)资本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基层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
等事宜,审核基层单位设立SPV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的必要性;
在项目公司撤销过程中,负责牵头办理工商注销等工作。

(五)法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核新设项目公司的企业名称、
内控合规、法律风险等事宜。

第八条 本部各部门不得直接要求所属单位设置相关机构
或人员;确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上级政府或单位明确要求,需
设置机构人员的,应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发起,经公司决策
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下达相关要求。本部各部门不得另
行规定或约束所属单位业务机构设置、岗位核定、人员配备并将
此纳入考核内容。

第三章 公司本部组织机构管理
第九条 公司本部内设机构的设立和调整(合并、分立、撤
销)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发展和管理需要,提出本部
内设机构设立方案或调整、撤销建议,经公司决策后,按照有关
决议设立、调整或撤销,履行集团公司备案程序。集团公司审核
并下达备案编号。

其中,本部职能部门的设立和调整方案,提请公司董事会会
议研究决定;本部其他内设机构(服务保障类等)的设立和调整
方案,提请公司董事长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部内设机构职能和定员管理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党委要求或本部部门建议,
提出本部内设机构名称、职能职责、机构定员的设置或调整方案,
提请公司董事长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本部和基层单位党组织
公司党建管理部门根据党组织建设需要,提出公司本部和基
层单位党组织机构设立、调整或撤销方案,提请公司党委会研究
决定,按照要求设立、调整或撤销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
公司专家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
织专业部门研究论证提出建议,提请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

具体管理要求按照公司专家委员会运行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专项机构的管理
按照“非必要不设立”的原则,对专项机构的设立进行管理,
充分发挥公司常规治理体系的功能,涉及公司决策事项,按规定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具体管理要求按照公司专项机构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所属单位组织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发展和业务需
要,提出机构设立、调整方案,经公司决策后,报集团公司履行
审批或备案程序,获得集团公司批复或备案编号后实施。

其中,新设立新能源和综合智慧能源项目公司由战略规划与
发展管理部门结合项目前期进展情况,提出项目公司设立方案,
明确项目公司的管理层级、法人层级、管理主体、管控模式等内
容,经公司决策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报集团公司审批或
备案,印发文件。

第十五条 新增管理主体、新设特殊目的公司(SPV)、新设
境外机构、新设项目公司(新能源项目除外)、超层级新设公司
等情形的,报集团公司审批;新设(符合层级要求的)新能源
目公司、新设分公司等分支机构(不作为管理主体的)、有限合
伙企业等情形的,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他情形新增组织机构的,
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六条 对因收购兼并、参股变控股等原因新增的企业,
按照新机构进行管理。其中,收购兼并项目由集团公司决策的,
相应的新增企业报集团公司备案;收购兼并项目由公司决策的,
按第十四条所述新设单位的管理规则,相应履行集团公司审批或
备案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新增全级次法人企业,原则上应由公司董事
会决策(或授权董事长集体讨论决策),不得授权其他主体决策
新增法人企业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设立非主营业务投资平台公司,确
需设立的,应提级审批,由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党组书记)
签批。对非主营业务项目公司应待非主营业务项目投资通过集团
公司董事会决策同意后,发起设立公司的请示,依据集团公司董
事会的决策意见进行审查。公司根据批复意见,设立相应机构。

第十九条 公司撤销基层单位、全级次减少法人企业、减少
管理主体等情形,经公司决策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履行集
团公司备案程序,由集团公司下达备案编号。

其中,法人企业撤销由公司资本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股权优化
撤销方案,履行公司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对所属单位排序实施年度动态管理。依据突
出战略导向、强化考核运用的原则,根据所属单位利润总额、资
产规模、同比增减利情况进行排序。区分生产运营单位、服务保
障单位和项目前期单位,根据资产规模或利润总额分为一类、二
类、三类企业。在一类、二类、三类企业内部按照综合系数排序,
同系数按上年度利润总额或综合业绩考核结果排序。

第二十一条 本部机构之间、本部与所属单位、所属单位之
间的管理关系调整,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关系调整
方案,履行公司决策程序。

第五章 所属单位内设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所属各单位根据经营和管理需要,在内部设置
职能部门、车间(分场)等内设机构。

第二十三条 所属单位内设机构的职能
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在集团公司各产业劳动定员指引的框架
下,所属各单位根据经营和管理需要,原则上设置综合业务管理
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计划与财务管理部门、生产技术管理
部门、安全环保监察管理部门、党群工作管理部门、纪检管理部
门,职能划分如下:
(一)综合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办公室、合规管理、综合后勤
服务等相关职能。

(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干部人事、薪酬社保、员工培
训等相关职能;未设置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其职能由综合业务
管理部门承担。

(三)计划与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计划经营、财务管理、市场
营销等相关职能。

(四)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生产技术管理、生产设备管理、
科技创新、网络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等相关职能。

(五)安全环保监察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察、环保监察等相
关职能。

(六)党群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党建、群团、工会等相关职能;
未设置党群工作管理部门的,其职能由综合业务管理部门承担。

(七)纪检管理部门负责纪检监察、配合巡视巡察等相关职
能;未设置纪检管理部门的,其职能由党群工作管理部门或综合
业务管理部门承担。

第二十四条 所属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
出现以下情形,所属各单位根据企业实际,提出内设机构设
立、调整、撤销方案,请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并经过充分审
核论证,提请公司分管领导专题会审议通过后,履行所属单位组
织机构调整合规性审查程序并组织实施:
(一)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必须设立的;
(二)为落实集团公司重大战略部署,上级人力资源管理部
门要求确有必要设立的;
(三)为推动电投能源重点项目落地,确有必要设立的;
(四)其他情形需要确有必要设立的。

第二十五条 所属单位内设机构定员
结合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发展需求,提出内设机构定员增减、
调整方案,请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履行岗位定员调
整合规性审查程序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新建项目单位内设机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前期阶段可成立筹备组或筹建处,原则上内部暂
不设置部门。

(二)项目建设期,一般设置综合业务管理部门、计划与财
务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安全环保监察管理部门,其中人资、
党群、纪检等大党建职能由综合业务管理部门承担;建设期结束
且完成竣工决算后,工程管理部门撤销。

(三)项目生产准备期,逐步按照生产运营单位模式设置部
门、车间(分场)。

第六章 企业层级和法人户数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从企业战略高度出发,统筹谋划项目发
展与组织机构设置,持续压缩企业层级、减少法人户数。

第二十八条 从严控制企业层级,按照管理层级“3级是常
态,4级是极特例”;法人层级“4级是常态、5级是例外、6级
是极特例”的原则,控降企业层级,确保集团公司管理层级严格
控制在4级以内,法人层级整体控制在5级以内、最长不超过6
级。

原则上不得新增管理层级超过3级、法人层级超过5级的组
织机构,确需超层级设立的,严守企业层级红线,须报集团公司
审批,并实施车间或班组化管理,不作为管理主体。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组织机构管理相关制度要
求,从严控制法人户数,对法人户数进行总量管理和年度计划管
控,建立法人户数管理的长效机制。

企业扩建项目、利用自有场地建设风电、光伏项目等,原则
上不新设企业法人。对连续3年以上亏损、资产负债率较高或资
不抵债、缺乏竞争优势或发展潜力、无资产收入人员、外部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发展等情况的公司,要重点关注及时予以压减。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在组织机构设立、调整后的2周内,及时完成集
团公司人资信息系统的登记或调整,并按照国资委、集团公司有
关规定格式要求,将企业名称等相关信息,以及营业执照等相关
附件报送集团公司。

第三十一条 不得擅自设立机构或不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未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擅自设立机构或未规范履行审批程序的单
位,列入年度考核,扣罚工资总额,并限期整改。同时根据公司
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将企业机构设立情况纳入巡察、领导干部
任期和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公司审计、纪检等部门要形成联动
机制,有效发挥协同效应,加大对各单位组织机构管理的监督检
查。对违反本规定滥设组织机构、因人设职设岗、超标准或进度
配备人员等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电投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电投能源规章〔2023〕7号)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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