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2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与完善。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其变更办法同本章程关于
董事长的产生及变更规定。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 |
| 第二十条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时,股
本总数为89,958,510股。发起人为: | 第二十条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时,
发行的股份总数为89,958,510股,每股面值 |
| 1、中加企业有限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截止
2008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帐面净资产数额取整
后按1:1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
38,259,355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2.53%;
2、高怡国际有限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截止
2008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帐面净资产数额取整
后按1:1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
36,586,126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0.67%;
3、宁波市鸿辉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有限
责任公司截止2008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帐面
净资产数额取整后按1:1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
的发起人股7,943,336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8.83%;
4、宁波市远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有限责任
公司截止2008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帐面净资
产数额取整后按1:1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的发
起人股3,868,216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3%;
5、宁波高新区达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有限
责任公司截止2008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帐面
净资产数额取整后按1:1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
的发起人股3,301,477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3.67%。 | 壹元人民币。发起人为:
1、中加企业有限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截止
2008年3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数额取
整后按1:1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
38,259,355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2.53%;
2、高怡国际有限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截止
2008年3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数额取
整后按1:1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
36,586,126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0.67%;
3、宁波市鸿辉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有
限责任公司截止2008年3月31日经审计的账
面净资产数额取整后按1:1的比例折为股份
公司的发起人股7,943,336股,占公司股本总
数的8.83%;
4、宁波市远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有限责
任公司截止2008年3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
资产数额取整后按1:1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
的发起人股3,868,216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4.3%;
5、宁波高新区达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有
限责任公司截止2008年3月31日经审计的账
面净资产数额取整后按1:1的比例折为股份
公司的发起人股3,301,477股,占公司股本总
数的3.67%。 |
| 第二十一条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艾迪西
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上海 | 第二十一条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艾迪西
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上 |
| 德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61
号),核准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上海德
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陈德军及陈小英发行股
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增
至1,530,802,166股,均为普通股。 | 海德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3061号),核准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及向上海德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陈德军及陈
小英发行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完成后,公司已
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530,802,166股,均为普
通股。 |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 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
| 的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
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 的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
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及会议形
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及会议形
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 |
| 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
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
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 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
|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由公司发起人提出候
选人名单,经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
换届,下一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
东会表决。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新的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案。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由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并经证
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 | 第八十七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由公司发起人提出候
选人名单,经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
换届,下一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
东会表决。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新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由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并经
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会就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 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或者选举两名(含两
名)以上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
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
的每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
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
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
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所获得的投票权
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或者选举两名(含
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
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
的每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
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
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
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所获得的投票
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 |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
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 第一百零一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
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
|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董
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三人。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本公司职工人数超过三百人时,董事会成员中
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设职工董事一名。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职工代表董事
一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行使法定代表人的
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
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书面或电子
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
董事会换届后的首次会议,可于换届当日召开,
召开会议的时间不受前款通知方式的限制。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书面或电子
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
董事会换届后的首次会议,可于换届当日召
开,召开会议的时间不受前款通知方式的限
制。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
|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经全体董事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以记名和书
面方式进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书面传签
形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三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三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 |
| 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结合公司的实际需要,公司
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 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结合公司的实际需要,公司
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一百三十九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ESG战略、议题及
风险管理等事项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根据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结合公司业务和管理需要,评估公司治理
结构和组织架构,包括战略规划、目标设定、
政策制定、执行管理、风险评估等事宜;
(五)对公司ESG战略、ESG议题管理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指导与监督公司ESG相关决策的 | 第一百三十九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ESG(“环境、社
会及治理”,下同)战略、议题及风险管理等
事项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根据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行业发展趋
势,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结合公司业务和管理需要,评估公司治理
结构和组织架构,包括战略规划、目标设定、
政策制定、执行管理、风险评估等事宜; |
| 落实;
(六)对公司重大ESG事项进行审议、评估及监
督,审核公司ESG报告及其他与ESG相关的重
要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管理和监督ESG相
关事宜的信息披露;
(七)组织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基本政
策和管理制度;
(八)识别、评估和应对公司经营中面临的重大
经营、财务、合规风险及ESG风险(包括气候
相关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
理解决方案;
(九)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十)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一)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和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五)对公司ESG战略、ESG议题管理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指导与监督公司ESG相关决策的
落实;
(六)对公司重大ESG事项进行审议、评估及
监督,审核公司ESG报告及其他与ESG相关的
重要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管理和监督ESG
相关事宜的信息披露;
(七)组织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基本
政策和管理制度;
(八)识别、评估和应对公司经营中面临的重
大经营、财务、合规风险及ESG风险(包括气
候相关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
管理解决方案;
(九)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十)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一)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和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四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
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三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
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
| 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二百零九条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 删除 |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执
行。 | 第二百零九条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执
行。 |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修订等工商备案手续,最终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