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立泰(00229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内幕信息是指:(1)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2)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关于公司的、公司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或公司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进行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关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连)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关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十)由于与前述规定的自然人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关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登记备案 第九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相关指引规定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关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前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对各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对于未及时登记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对于填写内容不全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相关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所在部门、机构负责人,负责人须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内部报告义务。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内幕信息发生或提供单位应根据监管要求及公司规定,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报送董事会秘书备案。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应当要求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要求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五)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公司应当要求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根据事项进程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总,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自动失效。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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