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尔线程(68879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调整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调整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尔线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调整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同意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423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000.00万股,发行价格114.2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99,9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7,605.23万元。本次募集资金于2025年11月28日全部到位,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11月28日出具了《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5)验字第70062132_A03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单位:万元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前后变化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以及更加符合募投项目实际使用需要,公司新增摩尔线程为“摩尔线程新一代自主可控AISoC芯片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与摩尔线程智能科技(无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摩尔”)共同实施该项目。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根据公司资源配置布局、募投项目实施的便利性因素及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的,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公司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募集资金使用产生不利影响。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调整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拟调整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7,605.23万元,低于《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拟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到位等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根据发展现状和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并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补足,确保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维持不变。 募投项目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2:上述数据如存在尾差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是基于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金额的实际情况,并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募集资金的高效使用所做出的决策。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1月2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调整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调整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调整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调整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补足后,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维持不变。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调整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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