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徽股份(30046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1月)

时间:2026年01月21日 21:56:14 中财网
原标题:星徽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1月)

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对等的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方案
第七条 独立董事薪酬。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参照同行业、同地区类似岗位薪酬水平,按公司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及业绩指标达成情况领取薪酬。其薪酬方案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需要,可以通过限制性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骨干实施中长期激励。

第四章 薪酬考核
第十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度发放。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依据公司薪酬制度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在绩效考核评价后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公司考勤规定扣减的薪酬、其它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 公司可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四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五条 如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六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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