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路通(300555):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6年1月)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6年1月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 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二名及以上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该股东的投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八条 投票程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选票上应当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积投票数的最高限额,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三)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九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 (二)如在股东会上得票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三)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四)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6 1 年 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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