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能源(000695):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 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 目录 前言...............................................................1释义...............................................................3正文...............................................................4一、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4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具体情况.................................4三、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5(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5(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5(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6四、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7五、 结论意见...................................................7前言 致: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指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滨海能源”)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用协议》,本所在滨海能源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事项中担任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本所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滨海能源及相关方向本所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口头证言、确认函或证明,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滨海能源及相关方向本所保证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亦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3、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滨海能源及其相关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口头证言或专业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所不对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或者调整做出任何预测,也不会据此做出任何意见或者建议。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其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申请文件及其他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歧义或曲解。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或由任何其他人士予以引用和依赖。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026年1月5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同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6年1月6日,公司在OA发文《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1月6日至2026年1月15日止。公示期届满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2026年1月16日出具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6年1月21日,公司召开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6年1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张英伟、韩勤亮、尹天长作为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及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选择部分或全部放弃其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或因工作调整等原因失去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50人调整为36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1,110.74万股不变,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10.74万股调整为960.46万股,预留数量由100.00万股调整为150.28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2026年1月21日,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2026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1月2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6年1月21日。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36名,首次授予涉及的限制性股票为960.46万股,授予价格为6.61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4月18日出具的《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25]第ZB10471号)、公司于2025年4月19日披露的《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4月18日[2025]第ZB10472号)、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后,及时按照《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告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等文件。此外,随着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和首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首次授权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2026 限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 赵 洋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邓 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杨 娟 2026年1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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