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铭股份(301105):董事会换届选举

时间:2026年01月21日 16:26:12 中财网
原标题:鸿铭股份: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05 证券简称:鸿铭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3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决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于2026年1月2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公司董事会提名金玺、王佩仪、刘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提名钟水东、左英魁、朱智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对上述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

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按照规定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董事候选人人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数未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拟任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候选人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分别表决选举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董事任期自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为保证董事会正常运作,在股东会选举产生第四届董事会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1日
附件: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金玺先生,200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本科毕业于纽约大学机械工程专业,研究生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企业风险管理专业。2022年6月至2022年8月,就职于鸿铭股份研发部,担任机械装配员;2023年5月至2023年8月,就职于鸿铭股份研发部,担任研发工程师助理;2025年9月至今就职于鸿铭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担任董事,2025年10月至今就职于鸿铭数字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担任董事,2025年12月至今就职于鸿铭股份担任董事长助理。

截至本公告日,金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金玺先生为金健先生与蔡铁辉女士之子,金健先生与蔡铁辉女士系夫妻关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曾晴女士为蔡铁辉女士胞兄蔡范虎之子蔡莎的配偶。除此之外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亦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王佩仪女士,199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22年7月至今,就职于鸿铭股份,担任市场营销中心国外销售部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王佩仪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亦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刘江先生,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西北工业大学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大专学历。2001年1月至2002年5月,就职于东莞市东城鸿铭纸品机械配件部,担任装配钳工;2002年6月至2006年7月,就职于东莞东城捷达包装工艺厂,担任工务主管;2006年8月至2016年11月,就职于鸿铭有限,担任技术研发中心经理;2016年12月至今,就职于鸿铭股份,担任副总经理、技术研发中心经理,2023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刘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亦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钟水东先生,中国国籍,1981年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毕业于浙江大学工商管理专业。2006年7月至2007年5月,就职于捷普电子(广州)有限公司,担任生产主管;2007年5月至2008年7月,就职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担任审计员;2008年7月至2011年3月,就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担任高级审计员;2011年4月至2016年3月,就职于深圳市松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风控经理;2016年4月至2016年10月,就职于深圳白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风控总监;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就职于长城招银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担任副经理;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担任宁波亿人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9年5月至2021年7月,担任深圳市心性赋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20年2月至2021年7月,担任深圳静心内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2月至2022年1月,担任深圳市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7月至2024年9月,担任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经理;2023年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5月至今,任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5月至今任海南元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内审负责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钟水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朱智伟先生,中国籍,1966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经济师。现任广东省包装技术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兼任全国包装标准化委员会金属包装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包装标准化委员会委员。朱智伟先生1985年7月至1989年7月就读于广东机械学院(现广东工业大学),1989年8月至1999年10月就职于广东省包装总公司,历任科员、科长、部门负责人,2000年11月至2005年5月任广东省包装技术协会副秘书长,2005年至今任广东省包装技术协会秘书长。朱智伟先生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2011年11月至2017年10月任广州信联智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9月至2020年7月任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11月至2019年4月担任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因公司中止上市申请,退出董事会);2016年12月至2021年9月担任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因本人任职时间和公司董事会任期不同步,为方便公司合规,与会计独立董事同时辞职);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担任广东宝德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因公司中止上市申请,退出董事会);2020年8月至2025年10月担任广东通力定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1月至2023年11月担任广州信联智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智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左英魁先生,中国国籍,出生于1978年,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9月至2004年3月任青岛奥林特外事翻译学院教师;2004年4月至2007年2月任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2007年3月至2011年2月任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年3月至2015年8月任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任广东卓兴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12月至今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2020年7月至2024年9月任东莞市晶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左英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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