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600600):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600 证券简称:青岛啤酒 公告编号:2026-001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6年1月19日在青岛以现场结合视频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已按照《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及时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姜宗祥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侯秋燕先生和证券事务代表孙晓航先生列席参加。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青岛啤酒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2026年度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规划。 1.同意财务公司在有效防控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投资业务任一业务时点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3.4亿元且不超过财务公司资本净额的7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和固定收益类基金。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在投资额度范围内,授权财务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机构作为合作方,确定具体投资产品、金额及期限,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2026年度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同意聘任汪岩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公司董事会通过聘任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汪岩先生的简历请见本公告附件。 2026年1月1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项议案,同意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三)经非关联董事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与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等关联人进行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持续关连交易)及确定交易上限的议案。 1.同意公司与青啤集团、青岛饮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饮料集团”)、青岛智链顺达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与青岛啤酒优家健康饮品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和关联公司分别签订《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委托生产、购销产品及资产租赁框架协议》、《供应链业务服务框架协议》以及《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该等协议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2.同意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青岛啤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饮料集团签订的《海外独家代理经销框架协议》项下2026年度交易的上限金额为人民币450万元,该协议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批准生效,前述2026年度交易的上限金额自本次会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3.同意公司与上述第1、2项所述青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等关联人在框架协议及《商标使用许可协议》项下进行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合计预计金额为人民币134,289.25万元,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委托人士代表公司签署上述第1项所述协议。 本议案已经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将本议案所涉及关联/连交易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并确认本议案所涉及关联/连交易从公司角度而言: 1.于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按照正常商务条款实施;协议、交易及其交易上限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构成公司对关联方的较大依赖。 2.公司董事会就该等关联/连交易所履行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董事长姜宗祥、刘富华、侯秋燕及孙静4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5名非关联董事(均为独立董事)表决通过该议案。 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5票,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关于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公司进行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特此公告。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1日 附件: 汪岩先生简历 汪岩先生,现年54岁,在职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副总裁兼人力资源管理总部部长。曾任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营销中心人力行政总部总经理、人力资源管理总部副部长等职。具有丰富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经验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汪岩先生目前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22,500股。 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外,汪岩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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