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股份(000959):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 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 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首 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 进行了核查,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 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管理骨干及业务骨干,不包括市管干部、外部董事(含独 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 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行 权、解除限售等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制定相应的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并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以确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 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6、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 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公司经营者和股 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拟实施的修订 后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1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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