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股份(000959):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1月20日 22:40:26 中财网
原标题: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
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
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首
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
进行了核查,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
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管理骨干及业务骨干,不包括市管干部、外部董事(含独
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
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行
权、解除限售等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制定相应的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并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以确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
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6、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
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公司经营者和股
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拟实施的修订
后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1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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