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奇股份(300126):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20日下午14:00点在上海市松江区茸悦路208弄富悦大酒店三楼10号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明厅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朱贤波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公司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0名,其中2名关联股东吴霞钦、朱贤波回避表决。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8人,代表股份125,572,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5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4,072,4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53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5人,代表股份1,50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数的0.50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5人,代表股份1,50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00%。 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关于修订<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通过。 关联股东吴霞钦女士、朱贤波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合计所持股份334,400股不计入本议案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708,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19%;反对86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53%;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125%;反对86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476%;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9%。 2、《关于修订<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通过。 关联股东吴霞钦女士、朱贤波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合计所持股份334,400股不计入本议案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711,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43%;反对85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29%;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125%;反对85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476%;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天龙律师、于凌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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