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奥股份(000030):北京市金杜(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无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年 1月 20日召开的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5年12月 3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下同)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3.公司于 2026年1月 1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下同)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4.公司于 2026年1月 1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下同)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5.公司于 2025年 12月 3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通知)6.公司于 2026年 1月 1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延期后)》(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延期通知)7.公司于 2026年 1月 1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取消部分议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补充通知) 8.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1月12日)的股东名册; 9.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0.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11.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2.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12月29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年1月15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5年12月31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本次股东会通知。 2026年1月11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召开富奥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将原定于 2026年1月15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延期至 2026年1月20日。 2026年1月12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本次股东会延期通知。 2026年1月15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富奥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关于选举桂水发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桂水发先生因其个人原因无法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退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2026年1月16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本次股东会补充通知。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1月20日 14点在长春市高新区学 海街70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胡汉杰先生担任主持人。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0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补充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人,7人为 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08,187,6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512%;无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8人,86人为 A股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406,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02%;2人为 B股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89人,87人为A股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736,9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94%;2人为 B股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1,253,660,0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95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参会的方式见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补充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预计公司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771,943,4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062%;反对 39,716,9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33%;弃权 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B股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6402%;反对 61,9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5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081,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772%;反对 39,716,9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134%;弃权 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B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402%;反对 61,9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5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就本议案的审议,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2.00.《关于预计公司与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98,330,4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2%;反对 17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3%;弃权 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B股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6402%;反对 61,9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5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621,1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40%;反对 17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67%;弃权 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B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402%;反对 61,9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5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就本议案的审议,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天亿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3.00.《关于预计公司与参股子公司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253,306,6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0%;反对 20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弃权 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B股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6402%;反对 61,9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5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589,1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41%;反对 20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2%;弃权 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B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402%;反对 61,9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5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就本议案的审议,孙海先生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4.00.《关于预计公司与其他关联方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000,877,8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反对 20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弃权 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B股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6402%;反对 61,9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5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589,0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39%;反对 20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4%;弃权 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B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402%;反对 61,9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5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就本议案的审议,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5.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253,452,5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4%;反对 20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弃权 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B股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6402%;反对 61,9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5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595,0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70%;反对 20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36%;弃权 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B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402%;反对 61,9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5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00.《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6.01《关于修订〈关于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211,223,0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150%;反对 42,432,7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47%;弃权 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B股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6402%;反对 61,9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5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65,5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479%;反对 42,432,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427%;弃权 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B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402%;反对 61,9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5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02《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211,341,2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244%;反对 42,311,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50%;弃权 7,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B股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6402%;反对 61,9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5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3,7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60%;反对 42,311,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779%;弃权 7,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 B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402%;反对 61,9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5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03《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管理办法〉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253,470,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9%;反对 18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8%;弃权 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B股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6402%;反对 61,9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5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613,2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67%;反对 18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39%;弃权 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B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402%;反对 61,9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5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0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211,212,0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141%;反对 42,441,7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54%;弃权 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B股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6402%;反对 61,9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5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4,5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39%;反对 42,441,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623%;弃权 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B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402%;反对 61,9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5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211,213,2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142%;反对 42,442,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55%;弃权 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B股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6402%;反对 61,9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5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5,7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65%;反对 42,44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641%;弃权 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B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402%;反对 61,9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5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211,212,0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141%;反对 42,441,7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54%;弃权 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B股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6402%;反对 61,9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5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4,5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39%;反对 42,441,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623%;弃权 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B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402%;反对 61,9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5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07《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253,468,5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7%;反对 18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弃权 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B股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6402%;反对 61,9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5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611,0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19%;反对 18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87%;弃权 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B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402%;反对 61,9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5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00.《关于选举王延军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253,461,8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2%;反对 19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弃权 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B股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6402%;反对 61,9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5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604,3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73%;反对 19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3%;弃权 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B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402%;反对 61,9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5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王延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无锡)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___ 曾涛 ________________ 程美玲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 陈军 二〇二六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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