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锦龙股份(000712):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近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6〕吉01民初7号),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下称“光大长春分行”)作为原告,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下称“招商无锡分行”)、中山证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称“平安深圳分行”)、深圳国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国民基金”)及朱东卫作为被告,就侵权责任纠纷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告: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深圳国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纠纷起因 2014年5月,招商无锡分行委托中山证券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并向作为管理人的中山证券发出《投资指令》,要求投资以下资产:投资内容——平安深圳分行作为受托人的委托贷款,投资金额为3.5 亿元,投资期限为2014年5月30日至2015年5月29日;授权委托中山证券代表招商无锡分行与平安深圳分行、柳河聚鑫源米业有限公司(下称“柳河米业”)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明确该投资系由招商无锡分行决策,投资安全及任何风险收益均由招商无锡分行负责。随后,中山证券根据相关约定,代表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通知平安深圳分行将委托贷款资金3.5亿元转入借款人柳河米业账户。投资期限届 满后,该笔委托贷款未能按约收回。 原告起诉主张: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员工 张磊与柳河米业实控人刘孝义冒用原告名义于2014年5月与招商无锡 分行签订虚假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投资指令》等文件,招商无锡分行依据该等文件支取了原告在招商无锡分行存入的3.5亿元资金,以“委托定向投资”业务模式通过相关被告放款给柳河米业,造成其资金损失。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招商无锡分行、中山证券、平安深圳分行、 国民基金、朱东卫向原告光大长春分行连带赔偿350,00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损失,资金占用费数额以350,000,000.00元为基数,自 2014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中国 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计算,直至债务清偿为止[暂计至2025年10月15日止,应当赔偿的资金占用费损失余额为139,376,352.68元(资金占用费总额164,225,753.43元-已执行返赃、退赔数额24,849,400.7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暂计至2025年10月15日止,本案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 489,376,352.68元。)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9,057.2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约3.77%, 其中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中山证券将积极采取措施应对 本次诉讼,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鉴于相关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或判决结果尚未生效等, 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诉讼台账(截至202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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