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七彩化学(300758):收到诉讼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9,000万元 4.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确定开庭时间,最终该诉讼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于2026年1月19日收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26)沪0118民初2963号等法律文书。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尼科”或“原告”)以名誉权向公司提起诉讼。 案件基本信息具体如下: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区城中北路555号。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一: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徐*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诉讼理由 2025年12月24日,被告一作为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毫无依据地指责原告违法生产相关颜料及中间体,还称原告针对其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系恶意诉讼,并对原告法定代表人鹿传欣先生进行不当指认。该公告经媒体转载后,引发市场和公众对原告的负面评价与误解,严重侵害原告名誉权,对其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冲击。原告认为被告一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连带责任,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编造、散布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信息,并删除已发布的侵权信息; 2)请求判令被告一以上市公司公告(发布到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形式以及连续30日在人民法院报、中国化工报、中国工业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被告一的官方网站(http://www.hifichem.com)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需经原告和法院审核); 3)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包括为停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9000万元; 4)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公司答辩理由 1)公司针对先尼科提起名誉权诉讼,是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范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公司披露该案起诉状,严格遵循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则及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该披露行为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履行上市公司合规信息披露义务的必要举措。 3)公司在披露起诉状的全过程中,始终秉持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不存在任何捏造事实、歪曲真相的情形,亦无任何故意损害先尼科名誉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诉讼共4起。其中,3起公司为原告,涉案金额合计167.86万元;另有1起诉讼中公司列为第三被告,该起诉讼三被告整体涉案金额为6,796.32万元,公司并非该起诉讼所涉事项的直接行为方。上述全部涉案金额合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97%。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举证通知书》 3.《应诉通知书》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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