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迈仕(301007):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6年01月20日 17:15:43 中财网
原标题:德迈仕: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07 证券简称:德迈仕 公告编号:2026-006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前后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 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征集人 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 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 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 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 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 份。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 便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仅 对股东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 应当同事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 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本条 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及股 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 股东权利征集应当采取无常的方式进 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 授权委托所必须的信息。不得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 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 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 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 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 所持股份。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 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 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 集人仅对股东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 见的,应当同事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 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 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 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 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 小股东意见。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 上时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2年;(三)担任破产清 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 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未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 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2年;(三)担任破产清 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 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未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公 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 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 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 核意见。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 、聘任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
 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 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 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 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与 发展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 与发展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 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 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 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 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 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 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充分披露。
除以上内容外,《公司章程》各条款序号以及引用其他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顺延。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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