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方微(000670):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重 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上海肖克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 FIRST TECHNOLOGY CHINA LIMITED(富士德中国有限公司)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根据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确认,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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