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炬高新(600872):广东卓建(中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东苑南路101号大东裕贸联大厦北塔2号27楼广东卓建(中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卓建(中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卓建”)接受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发表见证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提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字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根据2025年12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5年12月31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75)(下称“《通知》”),《通知》载明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方式、提案编码、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事项。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1月13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19日14点30分在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厨邦路1号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904会议厅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黎汝雄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按照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1月19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44人,所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2,943,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0.0787%。 经公司和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63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232,859,6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679%。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或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并未提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根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议案:1.00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 1.01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1.02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1.03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 1.04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05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1.06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定价原则 1.07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1.08股东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授权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 1.01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情况:同意232,631,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3%;反对263,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0%;弃权4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表决通过。 1.02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表决情况:同意232,620,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5%;反对274,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8%;弃权4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表决通过。 1.03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232,626,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0%;反对268,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2%;弃权4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表决通过。 1.04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232,054,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86%;反对780,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0%;弃权10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表决通过。 1.05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总数的99.8484%;反对269,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8%;弃权8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表决通过。 1.06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定价原则 表决情况:同意232,565,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9%;反对291,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9%;弃权8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表决通过。 1.07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情况:同意232,553,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8%;反对299,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5%;弃权8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7%。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表决通过。 1.08股东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授权 表决情况:同意232,581,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5%;反对278,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7%;弃权8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与《通知》一致,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形成的《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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