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沈化(000698):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下,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所赋予的部分职权授予总经理行使的行为。 第三条董事会授权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规范授权程序,落实授权责任,加强过程管理,完善监督机制,通过科学、适度授权,实现决策质量与效率相统一。 第四条本办法中规定的授权事项适用于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企业。 第二章授权范围 第五条董事会授权对象为总经理。法律法规、国家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授权对象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授权对象不得向其他主体转授权。 第六条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董事会授权清单。授权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董事会根据公司需要对授权清单进行优化调整。 第七条需国务院国资委决定的事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及法律规定不得授权的事项不可授权。法律法规、国家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授权具体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董事会应当明确涉及大额资金授权事项的额度标准,授权金额上限合计一般不高于一定时期内该类事项年度总金额的50%。 第三章行权要求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方案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授权方案应当明确授权对象、授权事项、额度标准、行权方式、授权期限等内容。授权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条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党委一般不作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一般采取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研究讨论,决策前一般应当听取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 第十一条授权对象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授权事项、权限及流程进行决策,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授权事项行权情况,同时向党委报告。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报告可采用书面形式或会议形式(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期间,作为专项议题报告)。 第十二条授权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决策的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决策。当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或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授权对象应当主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决策。已决策的授权事项在执行中因情况变化需重新决策且超出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 (-----已省略余下内容,完整内容请查看交易所发布的PDF全文原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