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股份(600860):京城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06版(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提出建议; (二)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对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等事项提出建议;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提出建议; (五)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 内其他职位的雇佣条件; (六)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 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七)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 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八)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
(十)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他自己的薪 酬;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 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 关测算依据。
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按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如遇必要或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 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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