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辰股份(688123):聚辰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草案)(首次公开发行H股并上市后适用)

时间:2026年01月19日 21:04:03 中财网
原标题:聚辰股份:聚辰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草案)(首次公开发行H股并上市后适用)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草案)
(首次公开发行 H股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的目标包括:
(一)通过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其有效性和有效运作,以减少风险和防止欺诈;
(二)独立于管理层,为公司提供客观、中立的评估,帮助公司改进管理和运营;
(三)提出改进建议,以帮助公司改进其运营效率、降低风险和提高绩效;(四)促进公司采用最佳实践,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绩效水平;
(五)帮助公司预防和发现潜在的欺诈行为和资源浪费,保护公司的利益。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报告。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经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或者法律等专业背景。

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应当回避与被审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事项。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被审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为保障内部审计工作,公司董事会授予内部审计机构下列权限:(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修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建议;(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经理层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可以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经理层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作业准则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全面关注公司的风险,以风险为基础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充分运用重要性原则,考虑差异或者缺陷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报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舞弊风险,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关注数字化环境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影响。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作出的审计结论。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和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以适当方式提供咨询服务,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五章内部审计报告准则
第二十条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评价、审计发现、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声明。如存在未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形,应当在内部审计报告中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长)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发行的 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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