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远洋(601022):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时间:2026年01月19日 20:54:28 中财网
原标题:宁波远洋: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22 证券简称:宁波远洋 公告编号:2026-004
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情况
经公司控股股东提名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张卓波先生(简历见附件1)、陈文科先生(简历见附件2)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可连选连任。若陈文科先生被股东会选举为非独立董事,董事会同意陈文科先生被补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1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前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发表了如下意见:经审阅张卓波先生、陈文科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上述候选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禁入尚未解除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合人选的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以上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均能胜任非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符合任职条件,经征得本人的同意意见后,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上事项将以议案形式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特此公告
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0日
附件1:张卓波先生的简历
张卓波,男,1976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拥有甘肃工业大学计算机通信专业学士学位,现任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部长,浙江海港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宁波市梅山铁路有限公司董事。张卓波先生1999年参加工作,历任宁波港务局通信站宁波分站线务班、程控班实习,宁波港务局通信站安全技术科科员,宁波港务局信息通信中心软件开发部主管,宁波港国际集装箱有限公司操作部主管,衢州通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江西上饶海港物流有限公司董事,宁波新世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科长,浙江舟山跨海大桥有限公司监事,宁波大榭港发码头有限公司监事,宁波保税区港龙仓储有限公司董事,宁波兴港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董事,宁波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监事,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投资部投资管理科科长,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绕城东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宁波象山湾疏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已注销)董事,宁波象山湾疏港投资有限公司(已注销)董事,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科科长,宁波大榭众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港航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副主任,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副主任。

截至目前,张卓波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曾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2:陈文科先生的简历
陈文科,男,1980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拥有大连海事大学交通运输管理学院工学学士学位。现任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宁波兴港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冠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陈文科先生于2003年参加工作,历任宁波港集团北仑第三集装箱有限公司营运操作部见习文员、文员,宁波远东码头经营有限公司营运操作部主管、经理助理、值班经理、副经理兼商务部副经理、党支部书记、副经理,宁波港集团北仑第三集装箱有限公司营运操作部控制经理、业务综合党支部书记,宁波北仑第一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正科级干部,浙江大麦屿港务有限公司党总支委员、副总经理,浙江四港联动发展有限公司党支部副书记、工会主席,上海冠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陈文科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曾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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