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利集团(300979):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B座16-21层 16-21F,TowerB,ZTINTERNATIONALCENTER,No.10,ChaoyangmenNandajie,ChaoyangDistrict,Beijing Tel:+8610-58137799 Fax:+86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电子数据等各项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有关副本材料、电子数据与原始材料一致。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和材料进行核查、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23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1月19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内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一)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会议出席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7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10,260,76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6.5690%。 2、会议现场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00%。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10,260,46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6.5690%。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7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355,76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0870%。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 1、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未出现会议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的情形,也未出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推选了监票人、计票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监票、计票的全过程。 3、本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董事长张聪渊先生、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5项,非累积投票提案3项,累计投票提案2项,其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10,143,0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 106,0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2、《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8,308,6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8%;反对1,940,0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920%;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3、《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10,137,9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8%;反对111,5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0%;弃权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选举张聪渊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08,433,761 表决结果: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528,7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2.4987%。 4.02选举张志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08,479,2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574,2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2.6855%。 4.03选举徐敬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08,472,7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567,7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2.6588%。 4.04选举刘淑绢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08,489,2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584,2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2.7265%。 4.05选举张秀容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08,246,4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341,4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1.7298%。 5、《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5.01选举郜树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08,504,2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599,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2.7881%。 5.02选举向为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08,502,9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597,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2.7828%。 5.03选举刘述懿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08,502,9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597,9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2.7827%。 根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累积投票议案表决结果为候选人均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表决权的票数同意当选,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结果为均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表决权的票数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授权代表: 经办律师: 李寿双 田夏洁 经办律师: 丁金玲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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