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龙船艇(300589):公司董事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589 证券简称:江龙船艇 公告编号:2026-002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董事贺文军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9,702,60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5691%)的董事贺文军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425,65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6423%)。 公司近日收到贺文军先生出具的《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股份来源、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持期间、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因自身资金需求拟减持公司股票; 2 、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 3、拟减持数量及比例: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连续90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连续90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5、减持时间区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6、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7、拟减持股东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不得减持情形。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股东贺文军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如下相关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股东贺文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董事贺文军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不再担任公司上述职务,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3、公司股东贺文军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若违反上述股票锁定期承诺,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若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贺文军承诺: 1、如其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其所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若公司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超过上述期限其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其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若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贺文军先生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拟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贺文军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减持行为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披露本减持计划的减持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 贺文军出具的《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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