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武汉天源: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
(一)康佳集团减持计划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数量、占剔除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比例: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602,408股(占截至2026年1月16日剔除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1%)。 若此次减持计划披露之后及计划减持期间公司发生增发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注销限制性股票、注销已回购股份等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的事项,或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发生变化,康佳集团将按照比例不变的原则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剔除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1%。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6年2月10日至2026年5月9日)。 5、价格区间:根据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确定。 6、康佳集团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和相关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康佳集团严格遵守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与前述承诺不一致的情况。其承诺具体如下: “(1)减持意向 ①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本企业签署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②在满足上述限售条件后,本企业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以及本企业财务状况等因素后审慎制定减持股份的计划。本企业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锁定期满2年后以符合法律规定的价格减持。 (2)减持方式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 ()减持的程序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股东康佳集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红塔创新减持计划具体安排 1、拟减持的原因:因自身经营需求。 2、减持数量、占剔除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比例: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602,408股(占截至2026年1月16日剔除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1%)。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时,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剔除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股份总数的1%。 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该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6年1月23日至2026年4月22日)。 5、价格区间:视市场情况确定。 6、红塔创新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和相关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红塔创新严格遵守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与前述承诺不一致的情况。其承诺具体如下: “(1)减持意向 ①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本企业签署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②在满足上述限售条件后,本企业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以及本企业财务状况等因素后审慎制定减持股份的计划。本企业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锁定期满2年后以符合法律规定的价格减持。 (2)减持方式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的程序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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