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江股份(300658):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时间:2026年01月18日 21:05:25 中财网

原标题:延江股份: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股票代码:300658 股票简称:延江股份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交易类型交易对方姓名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JIANGQIHE(贺江奇)等28名甬强科技股东
募集配套资金厦门延盛、谢继华
二〇二六年一月
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内容及其摘要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本人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及其摘要中涉及的标的公司相关数据尚未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及其摘要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和评估结果将在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预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本预案及其摘要所述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股东会的批准,审批机关的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做出谨慎的投资决策。本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请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注意。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评价本次交易事项时,除本预案及其摘要内容以及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考虑本预案及其摘要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本预案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易对方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同时,承诺提供的资料副本、复印件、扫描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交易对方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目 录
上市公司声明...............................................................................................................1
交易对方声明...............................................................................................................3
目 录...........................................................................................................................4
释 义...........................................................................................................................5
重大事项提示...............................................................................................................7
一、本次交易方案................................................................................................7
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10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11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12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决策及报批程序..............................................................13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14七、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15八、待补充披露的信息提示..............................................................................17
重大风险提示.............................................................................................................18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18
二、标的公司相关的风险..................................................................................21
三、其他风险......................................................................................................22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23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23
二、本次交易的方案概况..................................................................................25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31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32
五、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32六、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32释 义
在本预案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般释义  
本公司、公司、延江 股份、上市公司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交易对象JIANGQIHE(贺江奇)、QIANGYUAN(袁强)、宁波源路 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孙行宇、吴继勇、朱思哲、陈 勤、杨登、唐晓煜、胡天瑜、宁波微科控股有限公司、宁波源 星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永辉模具有限公司、浙江润禾 控股有限公司、宁波瀚海乾元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蓉创(淄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英 华瀚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量子聚益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宁君马新材料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福建劲邦晋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都励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克拉玛依云泽集成 电路产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苏州沃赋睿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兴森股权投资(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嘉创昊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蓝郡至达 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徐州盛芯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森泽并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厦门延盛实业有限公司及谢继华
甬强科技、标的公司宁波甬强科技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宁波甬强科技有限公司98.54%的股权
厦门延盛厦门延盛实业有限公司
源路载宁波源路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微科宁波微科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润禾浙江润禾控股有限公司
永辉模具宁波市北仑永辉模具有限公司
源星雄控股宁波源星雄控股有限公司
创始股东宁波甬强科技有限公司创始股东JIANGQIHE(贺江奇)、 QIANGYUAN(袁强)、宁波源路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延江股份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甬强科技 98.54%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购买资产协议》《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协议》
本预案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本预案摘要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定价基准日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首次审议本次重组事项的董 事会决议公告日
交割日指交易各方完成交割之当日,该日期由交易各方于本次重组交 易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之后另行协商确定
《公司章程》《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专业释义  
覆铜板、CCL覆铜箔层压板,英文简称“CCL”(CopperCladLaminate), 系将增强材料浸以树脂,一面或两面覆以铜箔,经热压而成的 一种板状材料,用于制作印制电路板。
半固化片、PP是多层板生产中的主要材料之一,主要由树脂和增强材料组成, 增强材料又分为玻纤布、纸基、复合基等几种类型
AI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是一门研究如何使计算机模 拟人类智能行为的科学和技术
IC“IntegratedCircuit”的缩写,即集成电路
PE聚乙烯,英文名称“Polyethylene”,是结构最简单的高分子有 机化合物,当今世界应用最广泛的高分子材料,由乙烯聚合而 成,根据密度的不同分为高密度聚乙烯(HDPE)、低密度聚乙 烯(LDPE)和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
5G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
6G第六代移动通信技术
Prismark国际领先的电子行业咨询公司,提供电子行业相关数据、研究 及投资机会
除特别说明外,本预案摘要数值保留2位或4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重大事项提示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重组涉及标的公司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之后,标的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及最终交易作价等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可能与预案披露情况存在差异,特提请投资者注意。

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预案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
(一)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方式互为前提、同时生效,如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所需的授权和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各方内部有权机构的授权和批准以及相关部门的批准),则本次交易不予实施。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如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等原因导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事项需进行调整的,则公司亦将根据相应要求进行调整。


交易形式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交易方案简介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JIANGQIHE(贺江奇)、 QIANGYUAN(袁强)、宁波源路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孙行 宇、吴继勇、朱思哲、陈勤、杨登、唐晓煜、胡天瑜、宁波微科控股有限 公司、宁波源星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永辉模具有限公司、浙江润 禾控股有限公司、宁波瀚海乾元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蓉 创(淄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英华瀚鼎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成都量子聚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宁 君马新材料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劲邦晋新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励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克拉玛依 云泽集成电路产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苏州沃赋睿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兴森股权投资(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嘉创 昊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蓝郡至达创业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徐州盛芯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森泽 并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28名交易对方购买甬强科技98.54% 的股权,同时向厦门延盛、谢继华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交易价格(不 含募集配套资 金金额)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 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相 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与交易对方签署《购买资产协议》 之补充协议,对最终交易价格和交易方案进行确认,并在重组报告书中予 以披露。 
交易标的名称宁波甬强科技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专注于集成电路高端电子信息互连材料的研 发、生产与销售
 所属行业C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符合板块定位?是□否□不适用
 属于上市公司的同行业 或上下游□是 ?否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 有协同效应□是 ?否
交易性质构成关联交易?是□否
 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二 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是(预计)□否
 构成重组上市□是 ?否
本次交易有无 业绩补偿承诺□是□否 (鉴于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暂未签订明确的业 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待相关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重 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与交易对方就具体的业绩承诺和补偿等事项进行 协商,并另行签署相关协议) 
本次交易有无 减值补偿承诺□是□否 (鉴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暂未签订相关 补偿协议。待相关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重组管理 办法》的相关要求与交易对方就减值补偿承诺等事项进行协商,并另行签 署相关协议) 
其他需特别说 明的事项 
(二)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尚未确定。本次交易的最终价格将参考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及定价情况等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三)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具体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比例尚未确定,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具体交易价格亦尚未确定。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获得的具体股份及现金对价金额将在交易标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确定后,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并在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股份发行情况

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定价基准日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事 项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8.8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6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80%
发行数量1、本次发行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发行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 交易对价÷本次发行价格。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精确至股,发行的股份 数量不为整数时,则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1股部分由交易对方自愿放弃; 2、在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 进行相应调整; 3、本次发行股份的数量最终以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深交所审核 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数量为准。如前述定价方式、发行数量等与证券监管 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相关方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 应调整。  
锁定期安排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如用于认购该等上市 公司股份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12个月,则以该部分股 权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 式转让;如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个月,则以该部分股权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交易对方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取得 的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上述股份 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各方同意将根据深交 所、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监管意见另行出具承诺。 在满足《重组管理办法》等要求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将与交易对方就相关股 份的锁定期进一步约定,并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一)募集配套资金安排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发行股份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亦 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发行股份数量及价格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确定。由于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尚未最 终确定,因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体发行数 量及具体金额将在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确定后 予以确定并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发行对象发行股份厦门延盛、谢继华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项目名称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使用金额占全部募集 资金金额的比例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后,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和/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待 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如上市公司未能成功实施募集配套资金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小 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需求量,上市公司将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资金缺口。   
(二)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股份发行情况

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厦门延盛、谢继华
定价基准日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事 项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9.9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80%
发行数量1、本次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亦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发行 股份数量及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确定。由于本次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尚未最终确定,因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 体发行数量及具体金额将在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确定后予以确定并在重组报 告书中予以披露; 2、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的数量为募集的配套资金总额除以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精确至股,发行的股份 数量不为整数时,则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1股部分由发行对象自愿放弃; 3、在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 进行相应调整; 4、本次发行股份的数量最终以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深交所审核 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数量为准。如前述定价方式、发行数量等与证券监管 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相关方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 应调整。  

锁定期安排1、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在本次交易中所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 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2、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发行对象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 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 定期进行锁定。 3、若上述股份锁定期与深交所、中国证监会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发行 对象将根据深交所、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发行对象在 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进行转让或上市 交易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法律、相关证 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的审计及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尚未最终确定。

根据相关数据初步测算,本次交易预计达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对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认定,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详细分析和披露。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在交易前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交易对方之JIANGQIHE(贺江奇)及其控制的宁波源路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预计将超过5%。根据《上市规则》相关规定,JIANGQIHE(贺江奇)及其控制的宁波源路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上市公司潜在关联方,因此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计将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厦门延盛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谢继华,因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将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相关制度。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谢继华、谢继权、谢淑冬、谢道平、林彬彬及陈子安,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仍为前述人员。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一次性卫生用品面层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创新型的面层材料。上市公司产品为打孔无纺布、PE打孔膜、热风无纺布。甬强科技是一家专注于集成电路高端电子信息互连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企业,核心产品包括高性能覆铜板和半固化片等。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业务将拓展至集成电路高端电子信息互连材料领域,积极进行集成电路高端电子信息互连材料行业的技术研究和前瞻布局,持续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与应用,有利于加快上市公司战略转型,分享集成电路高端电子信息互连材料行业成长红利,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可以直接打通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渠道,可为其长远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增强标的公司对高素质技术研发、管理人才的吸引力,助力标的公司在集成电路高端电子信息互连材料领域的突破。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最终股权结构将根据最终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确定。本次交易前后,预计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均不会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由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交易标的定价尚未确定,因此,本次交易前后的股权变动情况尚无法准确计算。对于本次交易前后的股权变动具体情况,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测算并披露。

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存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上市公司的总资产、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将有所增长。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价格尚未确定,尚无法对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进行准确定量分析。上市公司将在本预案披露后尽快完成审计、评估工作,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做出决议,并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具体影响。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决策及报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及报批程序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包括:
1、本次交易已取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原则性意见;
2、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独立董事2026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3、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四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4、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四届战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5
、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报批程序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尚需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2、本次交易正式方案需交易对方履行完毕内部批准程序;
3、本次交易涉及的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评估及评估项目备案/核准、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等)(如需)
4、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
5、本次交易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其他必要的批准、备案或许可(如适用)。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以及取得相关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若本次重组无法获得上述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的文件或不能及时取得上述文件,则本次重组可能由于无法推进而取消,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针对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表原则性意见如下:“本人已知悉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方案,本人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抗风险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原则上同意本次交易。本人将坚持在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前提下,积极促成本次交易顺利进行。”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承诺:
“一、本人自本次交易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暂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本次交易完成前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进行减持,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及时披露减持计划,并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

二、若本人的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三、本承诺函自签署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本人违反本函项下承诺内容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
“一、若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人暂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本次交易完成前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进行减持,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及时披露减持计划,并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

二、若本人的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本承诺函自签署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本人违反本函项下承诺内容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七、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为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中将采取以下安排和措施:
(一)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法定程序
对于本次交易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已经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则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使投资者及时、公平地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信息。

(二)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披露。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预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时,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上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将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相关制度。

为保证本次重组工作公平、公正、合法、高效地展开,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

(三)股东会网络投票安排
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为给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提供便利,除现场投票外,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方案的表决将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四)分别披露股东投票结果
上市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

(五)本次交易是否导致上市公司出现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形
鉴于标的公司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公司将在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结合上市公司财务情况、标的公司未来经营情况,合理测算本次交易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并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六)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承诺,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待补充披露的信息提示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标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涉及的相关数据尚未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评估机构的审计、评估,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等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本次交易作价金额尚未确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具体情况尚未确定,相关情况将在交易标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之后,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并在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本预案披露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交易时,除本预案的其他内容和与本预案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审批风险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尚需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2、本次交易正式方案需交易对方履行完毕内部批准程序;
3、本次交易涉及的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评估及评估项目备案/核准、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等)(如需)
4、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
5、本次交易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其他必要的批准、备案或许可(如适用)。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以及取得相关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若本次重组无法获得上述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的文件或不能及时取得上述文件,则本次重组可能由于无法推进而取消,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由于本次交易方案须满足多项前提条件,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将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本次交易被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在协商确定本次重组的过程中,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但是仍不排除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的可能性。上市公司股票股价在本次交易首次披露前20个交易日的波动,剔除同行业板块影响后超过20%,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的相关标准。上述股价异动可能导致相关方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从而导致本次重组存在被暂停、终止或取消的潜在风险。

2、本次交易存在因交易各方在后续的商务谈判中产生重大分歧,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3、本次交易方案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机构的注册,在交易推进过程中,市场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或出现不可预知的重大事件,则本次交易可能无法按期进行;如无法按期进行或需重新进行,则面临重新定价的风险。

4、本次交易存在因标的资产出现无法预见的风险事件,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5、其他无法预见的可能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重大影响事项。

上述情形可能导致本次交易暂停、中止或取消,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上市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及时公告相关工作进展,以便投资者了解本次交易进程,并做出相应判断。

(三)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评估值及交易价格尚未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可能与本预案披露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四)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尚未确定的风险
本次交易相关的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若交易双方对最终交易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本次交易将面临终止或取消的风险。

(五)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披露的方案仅为本次交易的初步方案,同时本次交易尚需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等审批程序,不排除交易双方可能需要根据监管机构的意见及各自诉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交易方案的可能性。因此,本次交易方案存在调整的风险。

(六)本次交易可能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
由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尚无法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合并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进行准确的定量分析、预测。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可能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七)业务转型及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甬强科技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将拓展至集成电路高端电子信息互连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资产和人员等都较重组前有较大的变化,对公司的内部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考虑到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在业务和管理模式等方面因所属行业不同存在一定差异,上市公司将结合标的公司的业务特点,进一步加强管理能力、完善管控制度以适应重组后的业务变动及规模扩张。但是仍然可能存在整合计划执行效果不佳,导致上市公司管理水平不能适应重组后上市公司业务变化或规模扩张的风险,从而对公司开展业务和提高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提醒投资者关注交易后上市公司相关整合风险。

(八)商誉减值风险
本次交易系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需要在未来每年年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标的公司未来经营状况未达预期,将产生商誉减值的风险,从而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标的公司相关的风险
(一)宏观经济及市场需求波动的风险
经济增速、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税收政策、金融市场波动等宏观经济因素的变化,均可能对标的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各国的进出口政策、汇率变化以及消费者结构的变化等因素也均会对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下游终端行业主要包括服务器、交换机、基站、新能源汽车、存储芯片、逻辑芯片等,近年来下游行业需求旺盛,但仍不排除未来行业产生周期性波动。若未能对上述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做出及时应对,则可能对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技术迭代风险
标的公司专注于集成电路高端电子信息互连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标的公司作为服务器、交换机、基站、新能源汽车、存储芯片、逻辑芯片等的上游行业,下游需求对其发展有直接决定作用。随着下游AI服务器、5G/6G通讯设备、数据中心、新能源汽车行业快速发展迭代,对于覆铜板性能要求也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更新速度也在同步加快。若标的公司在高性能覆铜板的产品研发、技术研发等方面不能够持续创新或改造,标的公司将在市场竞争加剧的环境中面临丧失技术优势的风险。

(三)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和泄密风险
标的公司所处的集成电路高端电子信息互连材料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人才密集型行业,优秀的研发人员团队是标的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未来发展保障。目前标的公司主要管理层及研发团队在行业深耕多年,拥有丰富的产品研发经验,其产品及技术得到市场及业务的一致认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集成电路高端电子信息互连材料设计人才的竞争更加激烈,若标的公司不能提供良好的发展路径、有吸引力的薪酬待遇及相应的激励考核机制,将面临核心研发人员流失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
(一)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的价格波动是股票市场的正常现象。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其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景气度、国家重大经济政策、股票市场供求、投资者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本次交易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上市公司股价可能发生较大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不可抗力风险
若遇到诸如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征收、征用、禁令等政府行为,或其他社会异常事件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可能会对本次交易相关方的财产、人员造成损失,影响相关方的正常生产经营,进而影响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政策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企业价值,实现高质量发展
近期,国家有关部门不断出台政策鼓励企业通过实施并购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不断提高企业质量。

2024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企业的股债融资支持,加大并购重组改革力度,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

2024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提出了促进并购重组的六条措施,包括支持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产业链上下游资产,增强“硬科技”“三创四新”属性、鼓励引导头部上市公司加强产业整合、提升监管包容度、提高支付灵活性和审核效率等,将进一步强化并购重组资源配置功能,助力产业整合和提质增效。

2025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明确支持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同行业上下游产业并购,支持上市公司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寻找第二增长曲线开展并购重组。

2025年5月16日,中国证监会修订实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在简化审核程序、创新交易工具、提升监管包容度等方面进行优化。

国务院、证监会陆续出台多项政策,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实施并购重组进行产业整合,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并购重组已成为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做优做强的重要手段,在市场资源配置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并购重组,有助于资源要素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聚集、推动新质生产力稳步发展。

2、国家产业政策支持高性能覆铜板产业快速发展,标的公司所处的高性能覆铜板市场需求广阔
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支持高性能覆铜板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将高性能覆铜板等电子材料列入鼓励类方向;中国电子材料协会发布的《覆铜板“十四五”发展重点及产业技术路线图》提出,“十四五”期间,应争取在各类高性能刚性覆铜板和高性能挠性覆铜板方面,打破国外技术封锁和市场垄断,突破对进口的依赖,实现高性能覆铜板及各类关键原材料国产化,加强覆铜板产业链和供应链的稳定性。我国高性能覆铜板仍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于外资或外资在我国境内开设的工厂,从相关产业战略性布局的角度来看,中国大陆覆铜板企业在高性能覆铜板领域有很大的成长空间。

随着AI服务器、交换机、光模块等核心算力基础设施的性能不断突破,其对底层材料的信号传输效率与稳定性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为了满足大算力场景下高通量数据传输及长期高负载运行的需求,行业对具备低介电损耗、优异耐热性及尺寸稳定性的高性能覆铜板需求持续提升,该类材料已成为支撑算力等基础设施演进的关键基石。根据Prismark统计数据,全球高频高速及IC封装材料等特殊覆铜板市场规模从2020年的39.30亿美元增至2024年的56.65亿美元。

据GoldmanSachsGlobalInvestmentResearch预计,全球CCL市场2024-2026年复合增长率为9%,而高阶CCL(HDI&高速高频)市场2024-2026年复合增长率高达26%。标的公司所处的高性能覆铜板市场需求将持续增长。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推动上市公司战略转型,打造第二增长曲线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一次性卫生用品面层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打孔无纺布、PE打孔膜、热风无纺布,近年来业务整体步入平稳发展期。标的公司专注于集成电路高端电子信息互连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核心产品包括高性能覆铜板及半固化片等。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业务将拓展至集成电路高端电子信息互连材料领域,积极进行集成电路高端电子信息互连材料行业的技术研究和前瞻布局,持续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与应用,有利于加快上市公司战略转型,分享集成电路高端电子信息互连材料行业成长红利,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标的公司可借助上市平台为其赋能,借助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实现高质量发展
目前国内高性能覆铜板行业正处于高速发展期,标的公司占据了一定的先发优势。但高性能覆铜板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和人才密集型行业,同行业竞争对手通过上市融资构筑了较大的资本优势和品牌优势。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依托上市公司平台建立起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渠道,补足资本短板,降低融资成本,为其后续的研发投入及全面产业布局提供资金保障,为应对未来的竞争奠定资本优势。

3、上市公司拥有较为完善管理体系,可助推标的公司的发展
经过长期的积累和发展,上市公司陆续在美国、新加坡、埃及、印度等地设立子公司,已经搭建起成熟的海外业务运营体系。上市公司主要客户包括宝洁等国际大客户。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服务国际大客户方面的丰富经验、成熟的生产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海外市场经营经验等亦将为标的公司的经营与发展提供重要支持。

二、本次交易的方案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JIANGQIHE(贺江奇)、QIANGYUAN(袁强)、宁波源路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孙行宇、吴继勇、朱思哲、陈勤、杨登、唐晓煜、胡天瑜、宁波微科控股有限公司、宁波源星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永辉模具有限公司、浙江润禾控股有限公司、宁波瀚海乾元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蓉创(淄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英华瀚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量子聚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宁君马新材料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劲邦晋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励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克拉玛依云泽集成电路产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苏州沃赋睿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森股权投资(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嘉创昊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蓝郡至达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徐州盛芯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森泽并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28名股东持有的甬强科技98.54%的股份,丽水毓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标的公司1.46%股权因司法冻结不参与本次交易。同时向厦门延盛、谢继华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甬强科技98.54%股份。

本次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方式互为前提、同时生效,如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所需的授权和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各方内部有权机构的授权和批准以及相关部门的批准),则本次交易不予实施。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如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等原因导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事项需进行调整的,则公司亦将根据相应要求进行调整。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案
1、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标的资产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具体评估值和交易价格尚未确定。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在参考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的基础上,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2、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对价采取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进行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及金额将在交易价格确定的同时进行明确,并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3、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上市地点在深交所。

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全部或部分交易对方,具体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发行对象将以其持有标的公司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5、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即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根据本次交易各方初步协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8.8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在本次发行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息(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息(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6、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总数量=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之和。

股份数量根据前述公式计算并向下取整,不足1股的,交易对方自愿放弃。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如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对发行价格的确定进行政策调整,则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式以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为准。

7、期间损益归属
本次交易基准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期间,标的资产所产生的盈利由公司享有,标的资产所产生的亏损由创始股东承担。

8、股份锁定期安排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如用于认购该等上市公司股份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12个月,则以该部分股权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如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以该部分股权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在满足前述锁定期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根据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在业绩承诺期内分期解锁,具体业绩承诺、解锁安排等相关事宜由各方另行签署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予以约定。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交易对方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取得的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各方同意将根据深交所、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监管意见另行出具承诺。

在满足《重组管理办法》等要求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将与交易对方就相关股份的锁定期进一步约定,并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9、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10、标的资产交割
自中国证监会就本次重组出具予以注册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交割的相关事宜。

(三)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和上市地点
公司拟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股票发行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2、发行对象
上市公司拟向厦门延盛、谢继华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合法投资者。

3、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根据本次交易各方初步协商,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9.9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在本次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息(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息(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4、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数量
本次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亦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由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尚未最终确定,因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体发行数量及具体金额将在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确定后予以确定并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的数量为募集配套资金总额除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精确至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为整数时,则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1股部分由发行对象自愿放弃。

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如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对发行价格的确定进行政策调整,则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最终发行股份数量以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上限。

5、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在本次交易中所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6、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后,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和/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如上市公司未能成功实施募集配套资金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小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需求量,上市公司将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资金缺口。

7、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的审计及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尚未最终确定。

根据相关数据初步测算,本次交易预计达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对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认定,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详细分析和披露。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在交易前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交易对方之JIANGQIHE及其控制的宁波源路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上市5% JIANGQIHE
公司股份比例预计将超过 。根据《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及其
控制的宁波源路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上市公司潜在关联方,因此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计将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厦门延盛、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谢继华,因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将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相关制度。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谢继华、谢继权、谢淑冬、谢道平、林彬彬及陈子安,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仍为前述人员。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详见本预案“重大事项提示/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五、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详见本预案“重大事项提示/五、本次交易涉及的决策及报批程序”。

六、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关于提供 信息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的承诺 函一、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 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 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二、本公司向本次交易所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 括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正本和副本、数据电文和传真件等) 和口头陈述均是完整、真实、有效和准确的;副本均与正本一致, 复印件、电子邮件、传真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 章皆真实、有效,其签署均已取得了充分且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承诺主体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三、本公司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资料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上市公司关于合法 合规及诚 信情况的 承诺函一、本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因 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行 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二、本公司最近三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 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三、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对本 次交易造成实质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 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正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 等情形。 四、本公司确认,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 承诺被证明不真实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关于不存 在泄露内 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 易的承诺 函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 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 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 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 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所涉 及的保密资料和信息,依照所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严格保密。 五、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关于不存 在不得向 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 的情形的 承诺一、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 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以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 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承诺主体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4、公司或者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 违法行为。 二、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关于不存 在不得参 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 组情形的 承诺函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 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 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 次交易所涉及的保密资料和信息,依照所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 严格保密。 三、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关于本次 交易采取 的保密措 施及保密 制度的说 明一、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 件的要求,遵循《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 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护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严格控 制参与本次交易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 息的人员范围。 二、本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 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交易进程备忘录。 三、为保证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不被泄露,本公司与拟聘请的中介 机构分别签署了《保密协议》。本公司及各拟聘请中介机构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各方参与人员均严格 遵守《保密协议》的规定。本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 交易协议中对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保密事项也进行了约定。 四、本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和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本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 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 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关于提供 信息真实 性、准确一、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 向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所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 息,并保证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承诺主体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人员性和完整 性的承诺 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人向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所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的所有文 件资料(包括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正本和副本、数据电文 和传真件等)和口头陈述均是完整、真实、有效和准确的;副本 均与正本一致,复印件、电子邮件、传真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 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真实、有效,其签署均已取得了充分且必要 的授权和批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人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资料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本人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在上 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 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 公司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 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 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 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报送 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 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 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上市公司 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合法 合规及诚 信情况的 承诺函一、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 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 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二、本人最近三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 未履行承诺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三、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四、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承诺被证明 不真实为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上市公司 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不存 在泄露内 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一、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 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承诺主体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易的承诺 函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 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 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 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所涉及 的保密资料和信息,依照所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严格保密。 五、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 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不存 在不得参 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 组情形的 承诺函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 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与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 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 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 次交易所涉及的保密资料和信息,依照所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予 以严格保密。 三、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 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本次 交易摊薄 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 措施的承 诺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得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 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 应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未来上市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 促使拟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上市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自本承诺函签署日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 且本承诺函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 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 具补充承诺。 七、若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 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重组 期间减持 计划的承 诺函一、若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 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人暂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本次交 易完成前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进行减持,本人将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
承诺主体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及时披露减持计划,并将严格执行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 二、若本人的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 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三、本承诺函自签署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保证上述 承诺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 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本人违反本函项下承诺内容而给上市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 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本次 交易采取 的保密措 施及保密 制度的说 明一、本人保证针对本次交易已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履行了保 密义务。 二、本人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 前,不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三、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要 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四、本人确认,上述声明属实,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 承诺被证明不真实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关于提供 信息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的承诺 函一、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 向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所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 息,并保证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人向本次交易所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 括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正本和副本、数据电文和传真件等) 和口头陈述均是完整、真实、有效和准确的;副本均与正本一致, 复印件、电子邮件、传真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 章皆真实、有效,其签署均已取得了充分且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人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资料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本人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在公 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 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代 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 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
承诺主体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公司董 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 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 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 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关于合法 合规及诚 信情况的 承诺函一、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采取行 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二、本人最近三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 未履行承诺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三、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 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四、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 实为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关于不存 在泄露内 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 易的承诺 函一、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 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 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 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 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 保密资料和信息,依照所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严格保密。 五、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关于不存 在不得参 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 组情形之 承诺函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 ——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 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 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
承诺主体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易所涉及的保密资料和信息,依照所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严格 保密。 三、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关于本次 交易摊薄 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 措施的承 诺一、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二、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 本承诺函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 承诺。 三、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关于重组 期间减持 计划的承 诺函一、本人自本次交易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暂无减 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本次交易完成前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 或市场变化拟进行减持,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及时披露减持 计划,并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 二、若本人的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 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三、本承诺函自签署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保证上述承 诺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 误解之情形。若因本人违反本函项下承诺内容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关于本次 交易的原 则性意见本人已知悉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方案,本人认为,本次 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抗风险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原则上同意本次交易。本人将坚持在有利 于上市公司的前提下,积极促成本次交易顺利进行。
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关于本次 交易采取 的保密措 施及保密 制度的说 明一、本人保证针对本次交易已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履行了保密 义务。 二、本人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 不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三、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要求 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四、本人确认,上述声明属实,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承 诺被证明不真实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 的承诺一、本人将不会投资于任何与上市公司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构成 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 二、本人保证将促使本人及其附属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 进行与上市公司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三、如上市公司此后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人及其附属企
承诺主体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业将不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本人或其附属企 业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将 亲自或促成附属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上市公司利益 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 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 到上市公司来经营。 四、本人确认并向上市公司声明,将促使附属企业履行本承诺函所 述的有关义务。 五、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赔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关于规范 关联交易 的承诺一、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 人所控制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 及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其他公司或企业)将尽最大的努力减少或 避免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确属必要的关联交易,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 则进行,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 三、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赔偿上市公司因此而遭受或产生的 任何损失或开支。
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的一致 行动人关于规范 关联交易 的承诺一、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期 间,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 合作经营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其他公司或企业)将尽最大的 努力减少或避免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确属必要的关联交易,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 则进行,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 三、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赔偿上市公司因此而遭受或产生的 任何损失或开支。
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关于保持 上市公司 独立性的 承诺一、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建 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本人保证上 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与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之间保持独立,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等 方面具备独立性。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 司股东的身份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和合法利益,在业务、资产、机 构、人员和财务上与上市公司保持五分开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上 市公司为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资产,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维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三、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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