颀中科技(68835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人”)作为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颀中科技”或“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颀中科技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298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85,0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850,000手(8,500,000张)。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5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1,209,905.6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38,790,094.34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5]41896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由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人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 根据《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注2:关于调整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的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使用自筹资金进行了预先投入。截至2025年11月1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入资金及拟置换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120.99万元(不含税),截至2025年11月10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431.37万元(不含税),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前已使431.37 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万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1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该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5]45344号),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事项方面如实反映了截至2025年11月10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和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六、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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