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康佳A(000016):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时间:2026年01月17日 00:25:46 中财网
原标题:深康佳A: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2026年1月16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
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
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及相关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活动,同时适用于参与公司投
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机构与个人在参与投资者关系活动过
程中的相关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如下:
(一)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
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
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二)本制度所称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除依法需要披
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三)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活动,是指公司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
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交流。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
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
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
发言。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
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
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
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
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
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
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
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及内容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
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
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
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
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四条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
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
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
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公司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负责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
训。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
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
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
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
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
制度。公司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应及时归集公司及各级子企
业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及各级子企业应积
极配合。

第五章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
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
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
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以就公司经营
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
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
时,须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
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或者导致已披露信息不
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
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
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
束。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无论以任何方
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通过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召开股东会;
(三)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
信息;
(四)通过公司网站和电子邮箱与投资者沟通;
(五)回复电话咨询;
(六)一对一沟通;
(七)接受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

第一节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
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
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
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
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
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八条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
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十九条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
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及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第二节网站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
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
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
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的投资信息
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
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
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
置于公司网站。公司应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
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
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四条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分析师对公司的
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
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发布信
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
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
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发布信
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
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
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
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
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
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
者总裁)、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
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条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
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
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
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四十一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
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录
网址以及登录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四十二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
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
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四十三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
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
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
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
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
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
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
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四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
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
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节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五条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
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
建议。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七条公司不得在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
公司重大信息。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
露,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现场参观
第四十八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
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四十九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
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五十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
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电话咨询
第五十一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
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五十二条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
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
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
码。如有变更要立即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
进行披露。

第七章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四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
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
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
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五条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
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
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
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
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六条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
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七条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
酬,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
付和补偿。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
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九条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
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
以提供。

第六十条公司应当谨慎对待与证券分析师的沟通。在
接待之前确定回答问题的原则和界限,详细记录会谈的具体
内容,不得评论证券分析师的预测和意见,对其诱导透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问题,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六十一条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
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
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六十二条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
析报告。

第六十三条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
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
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
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新闻媒体
第六十四条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
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十五条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
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体采访相关信息,并不向任何新闻媒
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六条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
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
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
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八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
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及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新闻发布
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业务制度和流程,并确保相关制度、
流程执行的有效性,以符合公平披露的要求。

特定对象的范围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
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
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
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
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
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
(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
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3年。

第六十九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及窗口期内
应尽量避免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七十条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参观,公司应
对其进行预约登记,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
资料,公司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负责确认来访人员身份情况,
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但公司应
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
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
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
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
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
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七十一条特定对象的来访接待由公司负责证券事务
的部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
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
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

公司应当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
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
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
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七十二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
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如发
现特定对象相关文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
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如发
现上述文件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
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七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
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泄露,如发现存在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
即公告。

第七十四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七十五条公司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提前向特定
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内幕信息。

第七十六条公司不得以以下方式泄露内幕信息,包括:
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
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博客;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口
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
等。

第七十七条对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公司
的报道、市场传闻等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未披露信息或披露
不实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组织检查,并及时公告
或予以澄清。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
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
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七十八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
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
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
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
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
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九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九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
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的要求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
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八十条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法
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八十一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
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
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
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法定信息披露平台刊载,同时在
公司网站刊载。

公司在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
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
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
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八十二条公司不得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
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露了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
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的披露行为不代替
其法定披露义务。

第八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动易平台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第十章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八十四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政策文件或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本制度为公司治理制度。

第八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
含本数。

第八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本制度自2026年1月16日起施行。公司
于2022年8月24日颁布的《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一: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格式
承 诺 书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
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
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
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
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
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
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
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
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
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
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
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
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
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
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
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
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
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证券代码:000016,200016 证券简称:深康佳A、深康佳
B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类别□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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