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1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修订及制定说明
鉴于公司拟在境外公开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H股上市”)。为满足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要求,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其他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修订本次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治理制度(草案)在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现行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即同时自动失效。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公司章程》及相应治理制度继续有效。
| 现行章程条款 | 章程(草案)条款 |
| 第一条为维护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三条公司于2009年9月20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
万股,公司股票于2009年10月30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公司于2009年9月20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以
下简称A股)1500万股,公司股票于2009
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境外上市
股份(以下简称H股),于【】年【】月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香港联交所)上市。 |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32,744.5619万元,
总股本为32,744.5619万股。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总股本
为【】万股。 |
|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建设经营、
民用机场建设);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
工程设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测绘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进出
口;货物进出口;消防技术服务;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电子元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制
造;光电子器件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
服务;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
售;光学仪器制造;光学仪器销售;环境监
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制造;
实验分析仪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安全系 |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建设经营、
民用机场建设);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
工程设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进出口;货
物进出口;消防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电子元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
光电子器件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
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光
学仪器制造;光学仪器销售;环境监测专用
仪器仪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制造;实验分
析仪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安全系统监控 |
| 统监控服务;消防器材销售;智能家庭消费
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
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物联网技术
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
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
系统集成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工程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合同能
源管理;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
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市政设施管理;互
联网数据服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环
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
售;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
治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服务;消防器材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
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交通安
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物联网技术研发;
物联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
成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
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合同能源管
理;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
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市政设施管理;互联网
数据服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环境保
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
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
司发行的H股股份可以按照上市地法律、证
券监管规则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
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2,744.5619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H股后,公
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
股,其中A股普通股【】股,H股普通股【】
股。 |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
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在符合适用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
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对股票回购涉及的相关事宜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
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所有
H股股份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
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
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
式或过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用
手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
或受让方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
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
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让文据可采用手签
或机印形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 |
| | 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址。 |
| 第三十条若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则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
应遵守上述规定。 | 第三十条若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则公司公开
发行A股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A股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
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
转让限制另有额外规定的,相关方亦需遵守
该等规定。 |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根据香港不时制
定的有关条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除外),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H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供股东
查阅,但公司可根据与《公司条例》(香港 |
| | 法例第622章)第632条等同的条款及公司
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股
东登记手续。任何登记在H股股东名册上的
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
H股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遗失,可
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补发新股票。H股股
东因遗失股票而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H股
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
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本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当
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
利。公司应当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
得到公平对待。 |
| 第四十七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
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的,应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 第四十七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
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的,应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
|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
担保权限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
任和经济责任。 | 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
担保权限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
任和经济责任。 |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应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根
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完成必
要的报告、公告或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根据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完成必要的报告、公告
或备案、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股东会须因刊发股东会补充通知而延期的,
股东会的召开应当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的规定延期。 |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
露的其他董事候选人资料。 |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 |
| 东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时
间。 | 东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时
间。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延期召开或
取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在不违反
境内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从其规定。 |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代理人无需是公司的股
东。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
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作为其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如股东为香港不时制定的有关条例或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
(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公司代
表或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
东会或任何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
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
载明每名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
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该股东行使
权利(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
或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其正式授权),且须享
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
及投票的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
东一样。有关权利及权力包括在允许举手表
决时,以个人身份于举手表决时投票。 |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
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
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报
告。 |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如公司的已发行股本中包括不同类别的股
份,类别股份所附带权利的变动须经出席该
类别股份股东会并有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通过。 |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
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
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权在
股东会上发言,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
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
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
权票。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
若任何股东需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
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
决议事项,则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违反有关
规定或限制的情况投下的票数不得入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
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
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 |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
|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有人,或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
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定义的认
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
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
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若因应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规定无法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的,则具体方案实施日期可按照该等规定及
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
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
| 定,履行董事职务。 |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有关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6、股东会会议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限。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以及公司发生的交
易仅达到本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
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
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提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有关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6、股东会会议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限。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以及公司发生的交
易仅达到本条第(三)项第3小项或者第5
小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
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上述 |
| 交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
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所称有关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等。上述交易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五)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
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 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
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所称有关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等。上述交易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五)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
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
|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提
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
规定。
除本章程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外,公司还应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规定执行。 |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提
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
规定。
除本章程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外,公司还应
参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执
行。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公司年度银行授信额度内全权代表公司签
署银行综合授信业务相关文件和签署相应的
银行贷款合同;
(六)董事会授予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公司年度银行授信额度内全权代表公司签
署银行综合授信业务相关文件和签署相应的
银行贷款合同;
(六)董事会授予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会议,大约每季一次,于会议召开14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
|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如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对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及投票表决有
任何额外限制的,从其规定。 |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审核关
联(连)交易及其他重大交易;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是会计专业人士且具备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并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
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
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应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 |
| 规定。 | 的董事。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
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须在香港为H股股东委任一名或以上的
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H股股
东收取及保管公司就H股分配的股利及其他
应付的款项,以待支付予该等H股股东。公
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若因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规定无法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
则具体方案实施日期可按照该等规定及实际
情况相应调整。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会计师事 |
|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
聘。 |
| 第一百七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或者
确定报酬的方式由股东会决定。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
行。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
行。
就公司按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向H股
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在
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的前提
下,公司也可采用电子方式或在公司网站或
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
的方式,将公司通讯发送或提供给公司H股
股东,以代替向H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
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公司通讯。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巨
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根据监管机构要求指
定《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本章程所述“公
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向A股股东发
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中国境
内发出的公告而言,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
布信息;就向H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
规定及本章程须于香港发出的公告而言,该
公告必须按有关《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在公
司网站、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及《香港上
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刊登。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
| 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
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
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 第二百零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第二百零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本章程中“关联关系”包含《香港
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关系”;本章程
中“关联交易”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
义的“关连交易”。
(四)本章程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与
《香港上市规则》中“核数师”的含义一致,
“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
|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
| | 监管规则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规定为准。 |
基于本次H股上市需要,根据《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规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相关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修订或制定并形成草案,同时制定了《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整体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