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信息(920748):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证券代码:920748 证券简称:路桥信息 公告编号:2026-004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16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朱喜平、林莉、林海松、蔡志滨、吉国力、刘馨茗、程国卿、黄伟文、林惠芳、林毅鹏、于用真: 经查,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信息或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路桥信息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销售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2023年、2024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5,835,974.32元、25,764,001.49元,分别占公司披露当期营业收入的 6.66%、10.71%;虚增利润 15,307,059.32元、22,459,275.84元,分别占公司披露当期利润总额的73.57%、103.50%,导致公司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路桥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朱喜平、林莉、吉国力、刘馨茗、程国卿、黄伟文、林惠芳、林毅鹏、于用真作为路桥信息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路桥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林海松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在路桥信息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蔡志滨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在路桥信息202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路桥信息相关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朱喜平、林莉、林海松、蔡志滨、吉国力、刘馨茗、程国卿、黄伟文、林惠芳、林毅鹏、于用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号)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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