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能(600032):浙江新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6-001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新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发展”)持有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32,0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7.97%,前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新能发展因自身经营发展需要,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6年2月9日至2026年5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方 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24,046,753股(含本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新能发展发来的《关于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否 (二)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否 新能发展在《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 1、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相应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首发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2个月。 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相关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企业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企业于本次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包括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的25%。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本企业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包括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的25%。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遵守届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相关规定 在本企业进行减持行为时,本企业亦将遵守本企业届时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否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减持主体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系新能发展根据自身经营发展需求自主决定。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减持期间内,新能发展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减持的时间、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否(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相关减持主体不存在不得减持的情形。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督促股东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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