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旅游(000610):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1月16日 19:41:18 中财网
原标题:西安旅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6年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
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保证正常生
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银行、信托
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
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
(以下简称“受托方”),对公司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管理,
或购买由上述机构发行的固定收益类、浮动收益类等理财产
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下统称“下属子公司”)。下属子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
务,须事先报经公司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任
何下属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开展,应当遵循“依法合
规、风险可控、审慎决策、保值增值”的基本原则,不得影
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营、不得挤占公司生产经营及项目
建设所需资金。

第五条公司委托理财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
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履行。投资范围限于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第六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闲置资
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存放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不得向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性质的委托理财,
或通过委托理财变相规避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审议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一)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披
露义务。

(二)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须经
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
制度执行。

第九条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
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个
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
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
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
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
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
理财额度。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
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
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委托理财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
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
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
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
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签署委托理财相关
的协议、合同。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
时报告公司董事会。据委托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
料,实施复核程序,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
财项目明细账表。

(三)负责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
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
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
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是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
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决策程序、进展情况、盈亏情况、
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
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
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七条公司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能够实施控制或者
重大影响的,应当在披露信息时充分说明资金最终投向、交
易对手方、标的资产详细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应对
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进展情况、风险提示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
止、到期无法收回本金或收益;
(二)理财产品合同或相关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发生重
大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
务状况恶化、经营危机等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或可能导致投
资者重大误解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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