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润新能(688275):《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1月16日 19:26:09 中财网
原标题:万润新能:《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效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业绩相匹配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四)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五)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六)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司人力行政中心、财务中心以及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考核和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领取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经公司股东会审议确定后执行;
(二)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三)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

1、基本薪酬:根据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
2、绩效薪酬:结合其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和考核周期发放;
3、中长期激励:对于中长期经营业绩及重大贡献的激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

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当服务于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四章 薪酬考核及发放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确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二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支付与追索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予发放薪酬,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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