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纺标(920122):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证券代码:920122 证券简称:中纺标 公告编号:2026-00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及《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方案》)的有关规定,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2019年11月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认定标准>的议案》《关于通过<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提名名单>的议案》《关于通过<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相关议案。 2019年11月6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披露《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并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于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12日向公司全体员工公示并征求意见,公司员工对上述核心员工的认定如有任何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2019 11 14 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通过<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议案》《关于<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提名名单>的议案》《关于<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相关议案。 < > < 通过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认定标准的议案》《关于通过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提名名单>的议案》和《关于通过<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议案》。 2019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通过<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议案》《关于通过<中纺标检> < 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提名名单的议案》《关于通过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相关议案。 公司已将上述会议决议事项分别于2019年11月6日、11月15日、11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予以披露。 2026 1 15 2026 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6年1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议案》。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本次股权激励主要考虑锁定时间等方面的限制,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依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规定锁定五年,锁定期自授予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根据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本次拟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12月22日完成授予登记。截至目前,锁定期已届满五年,且激励对象不存在《股权激励方案》中“二、激励方案”之“(十)锁定期内激励对象职务变更、离职、被解聘、被解除劳动合同、死亡等特殊情形时的处理”所规定的特殊情形,符合解除限售的各项要求,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鉴于激励对象马源、兰刚华、韩玉茹在股票限售期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股权激励方案》相关规定已不符合股权激励条件,其合计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5.3 的 万股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本次解除限售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9年11月21日 2、登记日:2020年12月22日 3、授予价格:4.39元/股 4、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58人 5、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651,000股 6、本次解除限售明细表:
经核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已届满,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股权激励方案》中“二、激励方案”之“(十)锁定期内激励对象职务变更、离职、被解聘、被解除劳动合同、死亡等特殊情形时的处理”所规定的特殊情形,符合解除限售的要求,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权激励方案》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行使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方案》等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一)《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二)《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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