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威股份(002676):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2026年1月)

时间:2026年01月16日 18:41:22 中财网
原标题:顺威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2026年1月)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2026年1月)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顺威精密 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最大限度维护投资者的 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顺威 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顺威精密塑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最大限度维护投资者的合 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 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 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 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励计划募集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的部分。
  
  
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 范、透明的原则,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对 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未经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 金的用途。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司应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 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 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 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 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 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当事先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 所”)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 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 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 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 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 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 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第四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 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 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 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 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 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 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 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 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 人;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 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五)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 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的督导职责、商业银 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和商业银 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 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八)商业银 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 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 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 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 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 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 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 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 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 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 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 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 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 交易所备案后公告。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 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 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 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 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 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 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 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报告交易所并公告。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 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 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 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 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 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 企业遵守本办法。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 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 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 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和实际效果。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 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 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 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 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 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 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八条 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 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 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第八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 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 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 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 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 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 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 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者 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 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 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 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 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 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 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 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 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 的原因等。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 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 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的;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 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 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 有)。(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 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 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 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 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 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 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 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 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 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 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 的措施等情况。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 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 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下列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 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 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 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 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 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 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 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 保荐人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 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 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 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 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 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 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 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 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 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 资项目。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第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 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 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 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 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 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有效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 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 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 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 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 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 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改变募集投项目 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 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 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 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 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第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 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 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 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 施前对外公告。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 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 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 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 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 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 施前对外公告。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 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 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 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 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 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 金闲置的原因;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 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 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 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 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 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 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 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 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 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 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的募 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 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 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风险投 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本办法中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 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从 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 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投资行为。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 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的金额及期限;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 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 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的意见;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 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 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从事 风险投资的情况以及对补充流动资金 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出具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内容。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 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 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 易所并公告。(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 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 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 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 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 等。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 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 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 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 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 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 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 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 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 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 定进行披露。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 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的资 金投资项目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 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 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 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 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 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 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 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 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 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 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 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 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 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 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十七条、二 十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 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 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 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 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 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 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 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 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 批次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结项时 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 划投入使用。 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 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 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 理性等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 及新项目,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 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 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 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 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 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 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 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下列先后顺序有计 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 缺口; (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 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 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 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第二十五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 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 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 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 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 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 万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 以豁免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程 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 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 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 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 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 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 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 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 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二十六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 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 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 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 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 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 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 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 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 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半年度及年 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 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 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 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格式 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 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 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 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人应当在鉴 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 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 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 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 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 报告交易所并公告。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 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 基本情况和本指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 使用情况。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 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 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 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 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 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 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 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公司应当 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 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 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 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 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使用情况 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 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七条 如果实际募集资金 超过募投项目计划使用募集资金的,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 和使用情况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开展 现场核查,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 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 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 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 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 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 事务所提出该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 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 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 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 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 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 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 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 承担必要的费用。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 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 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存在异常情 形的,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 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对于公司需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将闲置资金用于投资、暂时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的自筹资金、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独立 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前,可以要求有关人 员就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项目收益及 风险预测等进行分析论证。
  
  
  
  
  
第二十九条 保荐人与公司应当 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人至少每个季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人在调查中发 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 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 告。 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 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进行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三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 得参与、协助、操控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本办法等有关规定,造成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相关责任人,公 司将按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给予相关责 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或劳 动关系的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 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则以后者 为准。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 照最新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本办法与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则以后者 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 “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 “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办法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 制定并解释。
  
  
除上述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序号相应顺延调整。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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