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股份(000792):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泰律意字第38号 致: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海 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公司”)的委托, 指派王红妍、刘钰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盐湖股 份公司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本所及指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勤 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会人 员的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盐湖股份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31日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会通知》),公司决定于2026年01月16日15:00以现场表 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地 点位于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19号五矿海润酒店21楼3号会议室。 综上,盐湖股份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提前以公 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 的届次、召集人、会议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主要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 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6年01月16日15:00如期召开,本次股东 会由盐湖股份公司董事长侯昭飞先生主持,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1月16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年01月1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 会已按照《股东会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截至2026年01月12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名册,出席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股东持股凭 证、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 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2,191人(包括现场出席5人、 网络投票2,186人),代表股份2,248,200,878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42.4864%。其中,中小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2,187人,代表股份583,197,4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0212%。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资 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提交 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公司按 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股东会以普通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五矿盐 湖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1,159,109,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5%;反对1,403,901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0%;弃权122,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81,671,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3%;反对1,403,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7%; 弃权1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7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2.股东会以普通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与中国五矿集团 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开展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1,143,898,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80%;反对16,331,857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71%;弃权404,566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6,461,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302%;反对16,331,8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04%; 弃权404,5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466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4%。 3.股东会以普通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与中国盐湖工业 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开展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1,139,250,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75%;反对21,002,157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95%;弃权383,116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1,812,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331%;反对21,002,1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12%; 弃权383,1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066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7%。 4.股东会以普通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中化化 肥销售产品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1,922,360,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52%;反对14,185,857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24%;弃权433,666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8,577,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32%;反对14,185,8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24%; 弃权433,6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566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4%。 5.股东会以普通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与青海省国有资 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子公司开展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2,224,946,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56%;反对22,878,404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6%;弃权375,866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59,943,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126%;反对22,878,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29%; 弃权375,8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866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4%。 6.股东会以普通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与关联银行开展 银行存款、承兑汇票托管等业务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1,144,842,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93%;反对15,037,857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57%;弃权754,766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8,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67,404,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921%;反对15,037,8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85%; 弃权754,7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8,566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盐湖股份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自本所和经办律师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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