蘅东光(920045):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920045 证券简称:蘅东光 公告编号:2026-001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2025年9月25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于2025年11月7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492号)。2025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10,25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1.5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23,797,5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5,919,102.13元(不含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77,878,397.87元。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2月25日划至公司指定募集资金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容诚验字[2025]518Z018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甲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进行募集资金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第四条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九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截至 2026年 1月 16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与存放情况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1 16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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