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自控(920932):股东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6年01月16日 18:25:21 中财网
原标题:科达自控:股东会议事规则

证券代码:920932 证券简称:科达自控 公告编号:2026-006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年 1月 1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山西证监局和北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
(十)审议批准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累计贷款金额超过 50000万元的贷款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募集资金的使用;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审议上述第(九)项内容的,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北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议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前款所指的二十日、十五日,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应分别排序:
(一)年度股东会按年度排序,会议召开通知中应注明××年度股东会字样,如“2020年度股东会”;
(二)临时股东会按会议召开时间排序,会议召开通知中应注明××年第×次临时股东会字样,如“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时间至少应列明会议召开的“年”、“月”、“日”、“时”;
(二)确定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该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任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股东会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最终决定。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条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接受监管
第五十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公司董事会需要向股东作出解释。

第五十一条 如果因为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责令限期改正的,公司必须在该期限内彻底改正。

第五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1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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