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胜达(603687):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03687 证券简称:大胜达 公告编号:2026-006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55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人民币普通股(A股)76,164,705股,发行价格8.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47,399,992.5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6,800,754.71元(不含税),减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602,266.9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38,996,970.85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76,164,705.00元,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562,832,265.85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1085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上述全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二、 本次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25年7月14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募投项目“纸浆模塑环保餐具智能研发生产基地项目”除预留募集资金2,611.73万元用于该项目待支付部分工程设备合同款外剩余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及利息17,484.20万元(截至2025年6月19日数据,最终金额以销户结转时资金余额为准)变更至新项目“泰国包装纸箱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按规定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公司授权经营管理层负责办理与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 2026年1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以增资及借款组合方式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17,484.20万元(截至2025年6月19日数据,最终金额以销户结转时资金余额为准)向子公司海南大胜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大胜达投资”)增资约人民币16,015.60万元(具体按届时中国银行挂牌价人民币兑换泰铢汇率(中间价)作为基准换算)及将剩余的募集资金提供借款,并由海南大胜达投资向下属子公司大胜达科技发展(泰国)有限公司增资约人民币16,015.60万元(具体按届时中国银行挂牌价人民币兑换泰铢汇率(中间价)作为基准换算)及将剩余的募集资金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利,公司及海南大胜达投资、泰国大胜达拟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7日披露的《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以增资及借款组合方式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杭州泰隆银行”)、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新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一)《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甲方存单不得质押,存单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文、蒋卓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因变更、新增募集资金账户的需要,甲方向乙方书面申请资金转出申请、丙方向乙方出具书面同意文件的,乙方应当在申请日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各方已知晓东兴证券与中金公司、信达证券拟由中金公司通过向东兴证券全体A股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向信达证券全体A股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信达证券事宜。经各方确认并同意,如上述交易完成,自上述换股吸收合并交割日起,存续公司,即本次吸收合并后的中金公司,将自动承继及承接东兴证券在本协议项下的一切权利与义务,继续履行本协议,各方无需就前述事宜对本协议进行任何修订。 十三、本协议一式 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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