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利斯(002330):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二○二六年一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得利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根据需要安排实地考察。 第五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六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年度报告中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需依据规定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独立董事对其在年报编制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经公司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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