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远智(00268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LIAONING PANDUN LAW FIRM 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辽宁磐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宇、董智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2026年1月15 日召开的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会议”), 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 12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 LIAONING PANDUN LAW FIRM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参加人员、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等有关事项予以公告。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 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次会议于2026年1月15日下午14:30在辽宁省沈 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表决。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本次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 会议通知,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均与 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 由公司董事王维龙先生主持。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61,367,379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366%。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 股东授权代表)均具有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 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列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 LIAONING PANDUN LAW FIRM 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三、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 1.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会议通知,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 式进行表决。在本次大会会议上,公司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 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 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 票平台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中的任一种表决方式。 3.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 本次大会的表决票总数。 经审核,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4人,代表股份5,587,54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56%。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 LIAONING PANDUN LAW FIRM 计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的会议审议事项,本次股东 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关于选举康宝华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2.《关于选举王维龙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关于选举隋欣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2.《关于选举王岩东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会议通知公 告的议案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 LIAONING PANDUN LAW FIRM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5,245,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342%;反对1,442,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931%;弃权266,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8,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69.4121%;反对1,442,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176%;弃权266,54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7703%。 本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5,243,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337%;反对1,442,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931%;弃权268,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 LIAONING PANDUN LAW FIRM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6,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69.3746%;反对1,442,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176%;弃权268,64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8078%。 本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关于选举康宝华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362,513,083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145,704股。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 半数同意,康宝华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2.《关于选举王维龙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362,628,170股。 LIAONING PANDUN LAW FIRM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260,791股。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 半数同意,王维龙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关于选举隋欣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362,503,378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135,999股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 半数同意,隋欣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2.《关于选举王岩东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362,627,454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260,075股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 半数同意,王岩东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 LIAONING PANDUN LAW FIRM 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就列入会议通知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代 表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 了清点。本次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会议通知中所 列议案均获本次会议有效通过。该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 进行公告。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LIAONING PANDUN LAW FIRM (此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磐盾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辽宁磐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辽宁磐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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