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药玻(600529):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证券代码:600529 证券简称:山东药玻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PharmaceuticalGlassCo.,Ltd. (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股票 2026 A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零二六年一月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经营战略实施,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199,084,233股的A股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发行前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235,118,786.25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6 A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股票的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药用玻璃行业长期向好,头部企业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 药用玻璃是最重要的药用包装材料之一,相对于其他医药包装材料,药用玻璃具有透明性、光洁性、阻隔性、化学稳定性、耐温性、相容性、再生性等诸多优良特征,是生物制剂、高端注射剂等领域不可替代的包装容器。 近年来,国家药品质量监管日趋严格,公众对药品安全日益重视,药用玻璃等医药包装材料的质量要求不断提升,头部企业的龙头效应更加明显。同时,随着我国医药工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国产生物制剂、创新药快速增长,对高端药用玻璃需求有望持续增加。未来行业将继续向更安全、更高质量发展,头部企业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 公司长期从事药用玻璃生产经营,是药用玻璃行业龙头企业,也是国内较少的掌握全套中硼硅模制瓶制造核心技术的企业之一,在药用玻璃包装行业及制药企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与国内大型制药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具有显著的品牌优势、客户优势、规模优势、质量研发优势。新形势下,公司作为药用玻璃行业龙头企业将继续发挥优势,巩固和扩大领先优势。 2、对标国际领先企业,抢夺高端市场话语权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已建立起完整的药包材产业体系,但在高端细分领域仍面临“卡脖子”风险。当前,在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引领下,国内中硼硅模制瓶薄壁轻量已实现突破并持续优化,但高端中硼硅玻璃管材等领域仍处于跟跑并跑阶段。与国际领先药包材企业相比,除一些关键技术工艺尚待积累、突破外,我国企业在全球认证、产业链全球布局、高端精密给药系统、研发投入及产品储备方面仍有差距,海外高端产品市场占有率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当前国际贸易环境与地缘政治更加复杂,要求国内领军企业必须加大研发投入,加速核心技术攻关,从单纯的普通产品竞争转向更加侧重关键技术工艺竞争、高端精密产品竞争及品牌竞争,抢夺高端市场话语权。 山东药玻是国内药用玻璃行业的龙头,在模制瓶领域拥有较高市场份额,具备较强的规模优势与客户基础,产品收入、外销收入呈稳定增长趋势,具备对标国际领先企业,抢夺高端市场话语权的基础。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1、国药集团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更好服务国家战略 作为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以生命健康为主业的中央企业,国药集团是中国及全球规模、效益和综合实力领先的综合性医药健康产业集团,拥有科技研发、工业制造、物流分销、零售连锁、医疗健康、工程技术、专业会展、国际经营、金融投资等医药大健康全产业链。近年来,国药集团围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部署要求,聚焦产业专业化整合,加快制药业产供链国产化替代,发挥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防范生命科学产业上游"卡脖子"风险,维护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本次发行完成后,国药集团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山东药玻更好借助国药集团企业在医药研发、医药工业、全球网络布局等领域资源积累创造便利条件,更好地服务国家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更好保证我国生物药、创新药加速发展。 2、更好支撑公司向科技型国际化企业转型发展 公司作为国内药用玻璃行业的龙头,在模制瓶领域竞争优势突出,公司已经形成涵盖玻璃瓶与丁基胶塞、铝塑组合盖,以及塑料瓶等一整套的包装产品体系,产品规格逾千种,能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在行业内具有规模优势。公司在新产品开发及品质提升、工业装备自动化技术升级、药用包装材料与药品相容性基础研究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国内率先掌握中硼硅模制瓶全套工艺实现自主可控,轻量薄壁的中硼硅模制瓶(仿管制瓶)产品进一步扩大技术领先优势。对比国际领先药包材企业,公司产品体系仍有进一步丰富空间,在高端覆膜胶塞、预灌封高端市场份额、全球生产网络布局等方面仍有差距,研发超前性程度与打造科技型国际化公司目标尚不匹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可持续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和新技术新产品投入力度,在更多药包材细分领域打造核心优势产品,推动高端药用胶塞、高分子材料、新型和复杂给药装置等领域的行业重组和专业化整合,加快更好构建“瓶+塞+盖+给药系统”一体化体系,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加快提升国家药用材料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和实力,进一步提升智能制造水平,进一步促进山东药玻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可以加快拓展全球产业网络布局,专业化整合国内外资源,建设辐射全球的医药材料产业基地,完善医药全产业链布局,助力公司业务更快发展。可以更好地与国药集团生物药、创新药、基础医药工业、全球网络布局形成协同联动,也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巩固公司市场领先地位,在更加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下更好应对外部风险挑战。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1、国药集团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更好服务国家战略 作为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以生命健康为主业的中央企业,国药集团围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部署要求,加快制药业产供链国产化替代,发挥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防范生命科学产业上游"卡脖子"风险。山东药玻是我国药用玻璃行业的龙头企业,掌握中硼硅模制瓶、中硼硅拉管等核心工艺,产品质量领先,可以为我国生物药、创新药提供玻璃包材保障。本次发行完成后,国药集团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山东药玻更好借助国药集团企业在医药研发、医药工业、全球网络布局等领域资源积累创造便利条件,更好地服务国家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更好保障我国生物药、创新药加速发展。 2、更好支撑公司向科技型国际化企业转型发展 公司在新产品开发、传统产品品质提升、工业装备自动化技术升级、药用包装材料与药品相容性基础研究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对比国际领先药包材企业,公司产品体系仍有进一步丰富空间,在高端覆膜胶塞、预灌封高端市场份额、全球生产网络布局等方面仍有差距,研发超前性程度与打造科技型国际化公司目标尚不匹配。 当前,公司正处于向科技型、国际化公司转型的时期,需要加大投入,加快科研创新能力和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能力提升和产品储备,在更多药包材细分领域打造核心优势产品,加快更好构建“瓶+塞+盖+给药系统”一体化体系,加快全球产业网络布局。本次发行也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持续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和新技术新产品投入力度,进一步提升智能制造水平,持续推进产业专业化整合,打造科技型国际化企业,巩固公司市场领先地位,在更加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下更好应对外部风险挑战。 除此外,公司还可以进一步加大资源投入,以进一步提升自动化水平为抓手,将智能制造、连续制造、双碳目标有机结合,进一步有效控制生产成本和节能减排,推进ESG、ESHQ管理体系实施,更好地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国药国际、山东耀新。 2026年1月13日,山东药玻与国药国际、山东耀新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国药国际、山东耀新拟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199,084,233股,发行数量不超过发行前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最终以上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本次发行完成后,国药国际将持有公司156,007,310股股票,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8.08%,山东耀新将持有公司43,076,923股股票,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4.99%,国药国际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数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3.08%,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国药国际、山东耀新,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为国药国际、山东耀新,发行对象已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对本次认购的发行股票的数量、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股份的限售期及相关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1、定价基准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2、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为16.2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P-D 1 0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P/(1+N) 1 0 两项同时进行:P=(P-D)/(1+N) 1 0 其中,P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0 P 增股本数, 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方法和程序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发行的以下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99,084,233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且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18个月,符合《法律适用意见18号》关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4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由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法律适用意见18号》关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5、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二)本次发行方式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公司第十一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能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综上,本次发行方案是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主要假设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2025-2026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公司2026年8月末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证券行业情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在预测公司期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时,以预案公告日的总股本663,614,113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199,084,233股(发行股票数量仅为估计值,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最终发行股票数量);4、不考虑发行费用,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金额为 323,511.8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仅为估计值,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且未考虑发行费用影响); 5、2024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4,299.13万元和90,357.25万元,假设2025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2024年水平持平,同时假设2026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对应的年度增长率分别为0%(持平)、10%(上涨10%)、-10%(下降10%)三种情形; 6、未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7、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公司测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八、公司采取的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鉴于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并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如下:(一)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合规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公司将继续改进完善业务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加强对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的管理,加强销售回款的催收力度,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提高营运资金周转效率。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业务审批制度,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运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并提升经营业绩。 (三)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将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合理使用,有效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进一步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四)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进一步明晰和稳定对股东的利润分配。 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在公司实现产品升级、企业健康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提升的过程中,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综上所述,公司将提升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原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九、相关主体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前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直接、间接控股股东鲁中投资、鲁中控股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不越权干预山东药玻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山东药玻利益。2.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山东药玻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山东药玻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规定采取的相关处罚或相关管理措施,依法承担对山东药玻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山东药玻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国药国际、实际控制人国药集团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国药集团承诺:“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不越权干预山东药玻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山东药玻利益。2.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山东药玻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山东药玻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规定采取的相关处罚或相关管理措施,依法承担对山东药玻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山东药玻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国药国际承诺:“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不越权干预山东药玻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山东药玻利益。2.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山东药玻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山东药玻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规定采取的相关处罚或相关管理措施,依法承担对山东药玻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山东药玻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依法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并切实履行本人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如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发行方案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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