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龙船艇(30058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暨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589 证券简称:江龙船艇 公告编号:2026-001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暨 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份数量变动,系夏刚先生、晏志清先生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关系已于2026年1月12日到期后终止。 2、《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二位股东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股份数量和比例保持不变,相关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3、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控权将由夏刚、晏志清二人共同控制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公司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夏刚先生、晏志清先生出具的《关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告知函》,双方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于2026年1月12日到期后不再续签,双方一致行动关系已于2026年1月12日到期后终止。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后,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保持不变,相关股份将不再合并计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由原两名一致行动人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夏刚先生、晏志清先生于2014年10月1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分别于2020年1月12日和2023年1月12日续签,约定在江龙船艇重大事项上求同存异,顾及大局和整体利益,在江龙船艇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一致行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至2026年1月12日止。 夏刚先生、晏志清先生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时均达成一致行动意见,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内容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情况 (一)《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情况 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夏刚先生、晏志清先生出具的《关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告知函》,双方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于2026年1月12日到期后不再续签,双方一致行动关系已于2026年1月12日到期后终止。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不再续签的相关说明 经公司核查,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夏刚先生、晏志清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所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夏刚先生、晏志清先生作为公司股东及董事,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相关承诺,依照各自意愿、独立享有和行使股东及董事权利,履行相关股东及董事义务与相关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三、《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后一致行动人权益及职位变动情况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夏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3.5492%的股份;晏志清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1.8438%的股份,龚重英为晏志清之弟的配偶直接持有公司2.9886%股份;晏晓煌为晏志清之弟直接持有公司0.5825%股份,合计持股公司15.4149%;各方合计控制公司38.9641%的股份。夏刚先生为公司董事,晏志清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晏晓煌先生、龚重英女士均未在公司任职。夏刚先生、晏志清先生为公司共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一致行动关系下各方持股具体情况: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夏刚先生、晏志清先生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单独计算。夏刚先生无一致行动人,单独持有公司23.5492%的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于一致行动人的规定,晏志清先生、龚重英女士、晏晓煌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15.4149%的股份。 夏刚先生、晏志清先生职位未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夏刚、晏志清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各方持股具体情况: 1、夏刚先生持股情况:
四、《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除一致行动关系发生变化外,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均未发生变化。夏刚先生无一致行动人,单独持有公司23.5492%的股份;晏志清先生、龚重英女士、晏晓煌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15.4149%的股份。公司前十大股东股权较为分散,不存在控股50%以上的股东或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公司由实际控制人夏刚、晏志清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截止2026年1月9日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公司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份表决权较为分散,公司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通过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条定义的实际控制人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综上,《一致行动协议》期限届满后,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五、《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对公司的影响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夏刚先生、晏志清先生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但各自拥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保持不变,在公司任职保持不变。 本次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后不再续签,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夏刚先生、晏志清先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行为不违反《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夏刚先生、晏志清先生作为一致行动人期间均严格遵守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并将继续履行相关承诺,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份减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夏刚先生、晏志清先生之间基于《一致行动协议》所涉及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公司的控制权将由夏刚先生、晏志清先生二人共同控制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八、备查文件 1、《关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告知函》;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终止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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